一句话结论
突发主动脉夹层(B型),医生选择了创伤更小的腔内隔离术(微创支架)而不是开胸手术,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只赔“开胸或开腹进行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为由拒赔。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6003号二审判决直接否定了这类条款的正当性:以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依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治疗方式,不受合同治疗方式条款的限制。驳回上诉,维持赔付原判。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用旧手术目录锁定新医学时代的理赔,法院不会答应。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保命选择了微创,理赔卡住了条款
韩某投保重疾险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做过体检(含心电图),承保程序没有任何瑕疵。
出险时,他被诊断主动脉夹层(B型)。这个病的凶险程度不必赘述,血管壁随时可能破裂。医生为他实施腔内隔离术,即微创支架手术,创口小、恢复快,是当代医学对此类病变的主流优选术式。
理赔申请被拒。保险公司拿出条款: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指开胸或开腹进行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你做的是微创,不符合定义。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的立场建立在文义之上:条款白纸黑字写明开胸或开腹,微创手术不在文义射程内,不符合理赔条件。
这个立场的荒谬之处在于它的内在矛盾:腔内隔离术创伤更小、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更低,是医学进步的结果,对患者显然更有利;条款却把更先进的治疗方式排除在赔付之外——投保人买保险防的就是重疾风险,医学每进步一步,保障反而缩水一步。
法院怎么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聚焦在条款正当性上。
第一步,事实对比。腔内隔离术比开胸手术创伤更小、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更低——条款锁定的术式,是更差的选择。
第二步,条款定性。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
第三步,权利归属。被保险人有权依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治疗方式,不受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免责。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赔付原判。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治疗方式条款为什么天生气短
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治疗方式限定条款有三个绕不过去的死穴。
死穴一:违背医疗规律。术式选择由病情决定、由医生判断,患者在急诊状态下根本没有“挑选条款认可术式”的现实可能。把手术记录、术式选择依据整理成医学对照材料——实际术式与条款术式在治疗目的、效果、风险上的对比——这是庭审说服力的核心。
死穴二:与公众认知脱节。类似逻辑在病种范围之争中同样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24)内0523民初915号案中,孙某行脑血管支架置入术花费138240.36元,疾病不在条款列举的42种重疾内,法院认定列举式定义外延过窄、无兜底条款,远小于常人理解范围,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付6万元。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1189号案把这一逻辑表达为合理期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住院两个多月,对生活和身体影响重大,符合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判付10万元。
死穴三:限缩释义的免责本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604号案中,重症肝炎需同时满足重度黄疸、肝性脑病、肝脏萎缩、肝功能恶化四项条件,法院认定条款缩小释义、与普通公众对重大疾病的普遍认知不一致,属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判付40043.50元并按年利率6%计息。
需要平衡提示的是合理期待的边界:成渝金融法院(2025)渝87民终4183号案明确,合理期待原则有边界——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合理期待是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时获得给付,而非因任何疾病死亡均可理赔,该案二审撤销一审、仅支持医疗费1324元。何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条款审查与合理期待是两把不同的尺子,用错场景反而失分。
实务建议:术式之争的举证路线图
第一,锁死手术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前讨论记录全部复印封存,术式名称、手术指征、替代方案评估一页不落。
第二,引入术式对比。整理诊疗指南和教科书对两种术式的描述,证明实际术式在医学上是优选而非将就。有条件的可申请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庭。
第三,双轨主张。一路打治疗方式条款无效(违背医疗规律、限制主要权利),一路打疾病本身符合重疾定义的通常理解。何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起诉前做条款逐句拆解,把每处限定语标注出来逐个攻击。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术式类拒赔的裁判口径已高度统一,多数案件不需要走到二审。
重疾条款的医学解释之争专业门槛高,建议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统筹医学证据与法律论证。
常见问题
问:条款只赔开胸手术,做了微创就不赔吗?
答:法院通常不支持。治疗方式限定条款以格式条款锁定手术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医学进步使创伤更小的术式成为优选),也不符合投保目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6003号案认定被保险人有权依病情选择最佳治疗方式,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问:重疾定义列举了病种却没有涵盖的疾病,怎么办?
答:主张有利解释与合理期待。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24)内0523民初915号案中,脑血管支架不在42种重疾清单内,法院认定列举式定义外延过窄、无兜底条款,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付6万元。
问:重症肝炎四项条件差一项,还有机会吗?
答:有机会。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604号案中,条款对重症肝炎设四项同时满足的严格条件,法院认定属缩小释义、与公众普遍认知不一致的免责性质格式条款,判付理赔款40043.50元并按年利率6%计息。
问:起诉前要做哪些医学准备?
答:完整调取手术记录、术式说明与诊疗指南,证明实际术式与条款要求的术式在治疗目的和效果上等价甚至更优。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同时检索诊疗规范中对术式选择的指引,医学文献在庭审中的说服力常超预期。
【温馨提示】保险拒赔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约定与在案证据影响,仅供办理思路参考,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请勿直接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类似困扰,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意见。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7-21 | 审阅人:何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