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突发呼吸困难、心脏骤停抢救、重症监护,出院记录与住院病案上写着急性呼吸衰竭——保险公司翻出条款:合同承保的是“慢性呼吸功能衰竭”,还附四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急性不在范围。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6民终1156号二审判决没有接受这种文字游戏:释义描述的症状和四项条件已不是常人所理解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把承保范围缩小到常人理解之外,实质上是限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该释义向投保人作特别解释和说明,该释义不产生法律效力,改判给付重疾保险金14万元。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急性”与“慢性”两个字之差,挡不住限责条款的效力审查。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诊断书上写着急性,条款里写着慢性
许某投保重疾险,2018年6月因突发呼吸困难入院,急诊抢救中突发心脏骤停,心肺复苏后转入ICU。出院诊断包括心肺复苏后、呼吸衰竭、肺部感染、肺性脑病等,住院病案主要诊断为急性呼吸衰竭;后续多次住院,双肺感染、I型呼衰的诊断反复出现。
理赔申请被拒,理由只有一句:条款约定承保的是“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急性呼吸衰竭不在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的抗辩建立在严格文义上:条款释义把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限定为“慢性肺部疾病导致的永久不可逆性衰竭”,还要求休息时呼吸困难、血氧分压、血氧饱和度、持续输氧四项条件全部满足,病人得的是急性,文义不符,不予赔付。
问题在于:普通人投保时理解的“呼吸衰竭”,从来不会先问急慢——呼吸衰竭本身就是危及生命的重症,这是社会普通人的通常理解。把承保范围偷偷限缩到“慢性”,等于在投保人看不见的地方裁掉了大半个保障。
法院怎么判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说理分三步。
第一步,双维审查。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存在两种理解:按常人理解(符合一般医学标准和普通人期待)属于;按条款释义的字面限定则不属于。
第二步,条款定性。法院逐条比对后认定:释义描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症状和四项条件,“已不是常人所理解的即临床医学上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症状”,是对常人理解范围的缩小,即对保险人免责范围的扩大——条款没把这个限缩内容列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目,实质上是限责条款,属于保险人应当明确说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第三步,效力结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保险公司更应当就该限责的具体内容向投保人作特别解释和说明;未能充分证明已作出特别解释和说明的,该释义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保险事故已发生并符合理赔条件,二审改判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140000元。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限缩释义条款的三步审查法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在办理重疾定义之争时,把此类案件的审查整理成三步法,本案是标准演示。
第一步,找歧义。条款定义与通常理解是否出现分叉?本案“呼吸衰竭”的医学含义与普通认知高度重合,条款却悄悄加上了“慢性”的限定——分叉点就是攻击点。
第二步,定性限缩。限缩性释义是否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责任?把“急性”排除后,承保范围大幅收缩,免责性质明显。这是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与同类案件中验证过的经验:这一步要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与格式条款规则的审查框架里。
第三步,举证与解释。保险公司对提示说明义务举证不能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便进入解释环节,《保险法》第三十条要求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4民终3587号案走的就是这条完整路径:定义不明确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法院还两次拒绝保险公司的医学鉴定申请——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是合同解释问题,不是纯医学问题。
第三十条的运用还有一个变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7650号案中,崔某脑部术后混合性失语、右侧偏瘫,保险公司以不符条款定义拒赔,法院结合其此前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项下的理赔材料(重疾定义与本案条款高度一致)综合认定属于重大疾病。这个取证的性价比极高:跨公司理赔材料把抽象的定义之争转化为“别人家已经认过”的事实之争,证明成本极低。
最后仍要交代合理期待的边界:成渝金融法院(2025)渝87民终4183号案强调合理期待原则不能扩张到“因任何疾病死亡均获理赔”,合同已列80种重疾(覆盖25种必保疾病)属具体界定而非限缩解释。限缩与界定之间,法院审的是实质效果。
实务建议:定义之争的证据组织
第一,逐字比对定义条款。把条款定义、医学教材定义、普通认知三层对照,标出所有限定词(急性/慢性、特定/一般、达到/持续达到),每个限定词都是一个争点。
第二,固定跨公司理赔材料。被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有过重疾理赔的,把理赔决定书、条款文本整理成对照材料。何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定义高度一致的部分要逐条标注。
第三,警惕医学鉴定的诉讼陷阱。保险公司申请医学鉴定,往往是为了把合同解释之争拖入医学专业泥潭。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应诉时明确主张这是合同解释问题、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可以有效阻止鉴定程序跑偏。
重疾定义之争是拒赔诉讼中最见功力的战场,建议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做条款拆解与类案检索后再定打法。
常见问题
问:条款把疾病限定为某种亚型,拒赔一定成立吗?
答:不一定。对疾病定义作超出常人理解的限缩性释义,实质上是缩小保障范围的限责条款。本案条款释义把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限定为四项条件,法院认定已不是常人理解的范围,属于保险人应当明确说明的免除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未证明已作特别解释说明的,该释义不产生法律效力。
问:重大疾病有两种理解时怎么解释?
答: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4民终3587号案中,法院对定义不明确的重大疾病按通常理解解释,还两次拒绝了保险公司提出的医学鉴定申请。
问:保险公司申请对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做医学鉴定,法院支持吗?
答:常常不支持。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是合同解释问题而非纯医学问题。商丘案中法院一审不准、二审亦不准鉴定申请,理由正是定义不明确时应按通常理解和有利解释处理,无须医学鉴定介入。
问:别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能当证据用吗?
答:能,且有意想不到的证明力。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7650号案中,被保险人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获重疾理赔的材料(重疾定义与本案高度一致)成为综合认定的重要依据,法院据此维持原判。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跨公司理赔材料是定义之争的低成本武器。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仅为经验分享,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个案裁决受条款效力、证据强弱与审理法院裁判尺度等多重因素影响,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如您正面临类似拒赔问题,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做书面评估。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7-21 | 审阅人:何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