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孩子确诊1型糖尿病、终身依赖胰岛素,保险公司却以“未植入心脏起搏器、未因坏疽切除脚趾”为由拒赔。何帆律师团队从条款效力和投保过程入手,案件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费。
诊断书与理赔通知书,隔了三个月
2023年10月31日,郑某(化名,未成年人)因严重代谢异常就医,确诊1型糖尿病。病历记录得很清楚: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需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血胰岛素与C肽检测结果支持诊断。此后孩子每日多次注射胰岛素,配血糖监测和饮食控制,针头、试纸、耗材成了每月固定的支出。
家长想起数年前给孩子买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翻出合同、递交理赔材料,等来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家长反复看了几遍合同也没弄明白:孩子明明确诊了,明明要一辈子打胰岛素,为什么不算大病。答案在合同释义第6.6.32条。
一条藏在释义里的赔付门槛
第6.6.32条对1型糖尿病设了一组条件:明确诊断、有血胰岛素及C肽检测结果支持,并同时满足两项——持续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180天以上;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一趾或多趾。
按这条的逻辑,一个孩子哪怕已被确诊、天天注射胰岛素,只要没走到装起搏器或截肢那一步,就不算合同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这不是保障,这是等待病情恶化。更值得追问的是位置:这条不在“责任免除”章节,而在“释义”章节,排到第32项,家长翻开合同看到的只是“什么是1型糖尿病”,很难意识到自己读到的是一条赔付门槛。
律师团队的三条线
接受委托后,何帆律师团队没有急着写起诉状,而是先向保险公司调取电子投保记录、回访录音、签字确认文件,还原缔约现场。核对结果很关键:整个投保流程里,没有任何环节以显著方式提醒投保人“1型糖尿病需要出现起搏器或截肢才赔”。没有加粗,没有单独确认,回访录音里客服逐条念了保险期间、缴费年限、犹豫期,没有一句提到这条门槛。
这就是本案的支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做到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在其列,第十三条把举证责任放在保险人一侧。条款写在哪一章,不改变它的实质。
争点拆成三条线:效力线——通过附加终末期并发症条件实质排除确诊患者的赔付请求权,属于变相免责条款;解释线——1型糖尿病在医学上有公认诊断标准,条款把它拆成两组附加条件,两种理解并存时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常识线——胰岛素和动态血糖监测的普及让患者可以长期稳定生活,病情控制得越好越拿不到钱,真到截肢才符合“重大疾病”,这不是奖励治疗,是惩罚治疗。
调解书上的两句话
律师函发出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保险公司评估法律风险后同意调解。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前向郑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主险自确诊之日即2023年10月31日起的续期保险费;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减半收取。
两条实质内容,一条解决已发生的治疗支出,一条切断未来的缴费负担。对一个需要终身治疗的孩子来说,第二条同样重要。把豁免起点定在确诊日而不是调解日,意味着确诊到获赔之间一年多的保费不再照收。
在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见过的同类案件里,法院的态度很少非黑即白:条款效力、定义解释、常识检验三条线,多数争议都能落在其中一条上。
选择调解而非等待判决,是评估后的决定:疾病定义争议在各地裁判中并不统一,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调解把回款金额、付款期限、保费豁免一次性锁定,确定性更高。
给读者的启示
拒赔通知书不是终点。它写“未达标准”,不等于标准有效。它是要被审查的主张,不是裁定。
条款写在哪里,不决定它的性质。塞进释义里的门槛仍然是门槛,仍受《保险法》第十七条约束。
投保时的痕迹可以调取。电子投保记录、回访录音、签字文件都是证据,很多人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这些材料。
少儿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值得逐条读。特别是糖尿病、脑中风这类按严重程度分级的疾病,看清是“确诊即赔”还是“达到某种状态才赔”。
常见问题
问:孩子确诊1型糖尿病被拒赔,家长先做什么?
答:留好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把C肽化验单、胰岛素处方、注射记录、购药发票按时间整理;书面申请调取投保档案(电子投保记录、回访录音、签字页)。这几样齐了,才有谈的基础。
问:保险公司说病可以控制、不算重大疾病,对吗?
答:控制不等于痊愈。按这个逻辑,控制得越好越拿不到钱,病情越重反而越符合条件,这是条款推到底的悖论,也是谈判桌上最有力的论点。
问:重疾保险金和医疗费报销要一起提吗?
答:分开。重疾险是给付型,按保额给付;医疗险是补偿型,才涉及免赔额和报销比例。混在一起容易被“未达免赔额”整体挡回。
问:调解拿的钱比保额少,算输了吗?
答:不算。调解是权衡回款速度、履行保障和诉讼风险后的处分,把付款期限和保费豁免写进司法文书,比落不了地的全额判决更实用。
当条款把赔付条件设在疾病的终点,保险的意义就被架空了。那几句话都可以被追问。类似遭遇可微信咨询何帆律师团队免费初评。
何帆律师再补充几句
少儿重疾被拒赔,先别被“未达到理赔条件”的术语唬住,把它翻译成两个可审的问题:条款定义有没有超出常识、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做了什么。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做法是调取电子投保记录和回访录音——回访录音里业务员怎么介绍保障范围,直接决定《保险法》第十七条提示说明义务履行质量的评价。调解窗口也别错过:定义类争议举证繁重,能拿回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费的调解,有时比判决更快解决实际问题。
从规范依据看,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各管一段:第十六条锁定如实告知与解除权规则——连续收费续保的合同,保险公司不能随意以旧病解约,两年期间经过后解除权直接消灭;第十七条划定免责条款效力门槛——未经提示说明不生效力。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先查投保留痕再审条款文本,两条线的证据经常在电子投保记录里交叉出现。
规范层面,《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还要求保险人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也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实务操作上,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建议是:把“及时核定”翻译成可主张的权利:超期未核定本身就是违约事实,配合催告函使用,往往能推动案件提前进入实质赔付轨道。
【温馨提示】如需进一步分析您的拒赔案件,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律师将结合条款与证据出具书面评估意见。请注意: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本文不构成对结果的承诺,请勿直接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案以调解结案,无判决案号。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6-25 | 审阅人:何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