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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肾炎投保4年后确诊尿毒症,重疾险判赔31万余元并计息

胜诉案例 · 何帆律师团队代理 · 2026-06-30

胜诉案例 办案律师:何帆律师(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 发布时间:2026-06-30

一句话结论

投保时对肾脏病史勾了“否”,近四年后确诊慢性肾脏病5期开始透析,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约拒赔——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3)皖1503民初7359号判决给出否定答案:合同成立早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抗辩不能成立,应支付保险金312156元,并自2022年6月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反复验证过的一个判断:这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典型适用场景,即便存在未如实告知,时间也会站在投保人一边。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健康告知勾了“否”,四年后确诊尿毒症

2018年9月,胡某投保一份定期重疾险,保额312156元。投保时,健康告知里“是否患有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一栏,勾选了“否”。

2022年2月,胡某因双下肢水肿入院,确诊慢性肾脏病5期,随后开始规律血液透析,这正是合同约定的“终末期肾病”重大疾病标准。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审核后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理由只有一个: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肾脏疾病史。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法律障碍

保险公司的主张并非没有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确实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同一条第三款紧跟着划了一条硬线: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期间”。

本案合同2018年成立,到2022年疾病确诊时已经过去三年半。何帆律师结合本案及同类案件的代理经验,保险公司面临的困境是:合同早就过了可解除的窗口期,而合同的解除又是拒赔的逻辑前提,前提不成立,拒赔就成了空中楼阁。

法院怎么判

裕安区人民法院的论证分三层。

第一层,《保险法》第十六条在立法时已经将投保人欺诈的情形考虑在内,仍然规定了两年不可抗辩期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该期间不宜任意突破。

第二层,本案合同2018年成立,直到2022年疾病才达到理赔范围,两年不可抗辩期早已超过,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支付保险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第三层,利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自2022年6月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拒赔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并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付保险金312156元及利息。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不可抗辩条款为什么“连欺诈都管得住”

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甚至保险从业者都以为,只要能证明投保人是“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就可以永久追责。这理解错了两年不可抗辩的制度定位。

两年不可抗辩本质上是“权利失效”规则:保险公司有两年时间去调查、去询问、去解除合同,两年届满仍未解除的,说明它已经用行动接受了这份风险。法律宁可让个别带病投保的人拿到保险金,也要换回保险市场“承保后不再翻旧账”的稳定预期。类似案件中,何帆律师团队结合办案经验把时间轴做成一张表,列出合同成立日、保费缴纳记录、出险日、拒赔日、解除通知日。只要解除通知落在两年之外,案件的核心争点就已经锁定。

有两个可以对照的细节。其一,解除权还受“知道解除事由后30日内”的约束:(2018)豫16民终1384号案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解除权受双重期限限制:知道解除事由30日内、合同成立两年内,超过任何一个即丧失。其二,解除权与拒赔是两回事:(2020)冀0705民初1982号案中,法院依《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指出,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直接以未如实告知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案最终判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等合计135813.47元。

实务建议:面对不可抗辩抗辩,投保人怎么打

第一,把合同成立日钉死。合同成立日的证据包括投保单、保单载明的成立或生效日期、首期保费扣款记录。续保类纠纷还要区分首次投保与续保的时点。

第二,核对保险公司的动作顺序。是先解除合同再拒赔,还是没解除就直接拒赔?后者依《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不被支持。解除通知是什么时候送达的?超过两年的,解除无效。

第三,别忽视利息主张。本案法院按LPR支持了利息。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从申请理赔到判决往往要一年以上,利息部分积少成多,起诉时应当一并主张。

需要提示的是,不可抗辩并非万能钥匙:如果保险事故本身落在合同责任范围之外(比如确诊的疾病根本不属于条款约定的重疾),即便保险公司不能解约,理赔仍可能受阻。何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把“能否解除”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两个问题分开评估,必要时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做整体诉讼方案。

常见问题

问:带病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还能解除合同拒赔吗?
答:不能。依《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赔付。这条规则的适用不以投保人诚信为前提——法律已经把欺诈情形纳入考量,仍设置了两年不可抗辩期间,法院不会随意突破。

问:不可抗辩期间内出险、期满后才申请理赔,能赔吗?
答:有判例支持。(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07号案中,被保险人确诊后担心被追责,特意等到合同成立满两年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恶意拖延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解除时已超两年,判付保险赔偿款109000元。

问:投保前住过院但时间久远,投保时要主动告知吗?
答:建议如实告知。虽然两年不可抗辩可以兜住解除权风险,但能否获得理赔还要看保险事故与告知事项的关联、条款约定等多重因素。从笔者经手的案件看,如实告知后被加费或除外承保的投保人,几乎没有人后悔;陷入漫长诉讼的,很多都后悔当初没说。

问:保险公司拖着不处理,直到超过两年才拒赔,有影响吗?
答:对保险公司不利。(2020)闽02民终2550号案中,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合同尚未满两年,保险公司拖延处理,等作出拒赔决定时已超两天,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是保险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维持赔付。拖延的代价由拖延方承担。

被以“未如实告知”解约拒赔,先算合同成立满两年没有。类似遭遇可微信咨询何帆律师团队免费初评。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仅为经验分享,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个案裁决受条款效力、证据强弱与审理法院裁判尺度等多重因素影响,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如您正面临类似拒赔问题,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做书面评估。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案办案律师:何帆(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帆律师团队主办保险拒赔纠纷。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6-30 | 审阅人: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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