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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内咳嗽、期满后确诊癌症,百万医疗险加粗条款未说明照样赔

胜诉案例 · 何帆律师团队代理 · 2026-07-01

胜诉案例 办案律师:何帆律师(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 发布时间:2026-07-01

一句话结论

手机上给母亲投保的百万医疗险,等待期30天内老人咳嗽住院,30天后确诊胃低分化癌,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症状延续”为由拒赔全部63898.78元医疗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762号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虽然加粗了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但没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等待期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应赔付保险金63898.78元。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这个案子把“提示”和“明确说明”两条义务的边界讲得最清楚——加粗了,不等于说清楚了。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等待期内咳嗽,期满后确诊胃癌

2020年2月8日,李女士通过手机为母亲投保“人人安康”百万医疗险,等待期30天。3月8日,老人因咳嗽、胸闷住院;3月24日确诊胃低分化癌。此后辗转治疗,共自付医疗费63898.78元。

理赔申请被拒。保险公司的依据是合同里的一句约定:等待期内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的诊断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诉讼中还查明一个细节:李女士确认收到过电子合同,免责条款确实做了加粗——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从头到尾没有对条款作过一次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

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占理:两个义务,只完成了一个

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两项义务:提示义务,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标识;明确说明义务,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

本案法院的说理分三步。第一步,等待期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这一点没有争议。第二步,保险公司加粗了条款,提示义务算完成了。第三步,但明确说明义务没有完成——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曾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解释过“等待期内症状延续不赔”是什么意思、后果是什么。两项义务缺一不可,缺了第二项,条款依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结论:拒赔于法相悖,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63898.78元。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加粗了”为什么救不了保险公司

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条款加粗了”是保险公司在庭上最常提交的抗辩,但它只能覆盖提示义务这一半。最高法院的裁判口径很稳定:提示解决的是“让投保人看见”,明确说明解决的是“让投保人看懂”。看见不等于看懂,看不懂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力。

本案的另一个启示是事实层面的:等待期内咳嗽、等待期后确诊胃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联本身就是存疑的。何帆律师团队在类似案件中通常会引入两个层面的攻击:一是条款效力层面,如本案;二是因果关系层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7360号案中,被保险人等待期内体检、期满后5天确诊肺癌,保险公司主张体检异常与癌症存在因果关联,法院认定人体系复杂机体、病理成因是多方面的,不能仅凭等待期内的体检结论就认定因果关系。两条路径并行,胜诉空间会显著扩大。

还可以对照续保场景: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3民初1712号案中,三次住院都被认定落在续保合同30天等待期内,法院以等待期条款未加粗加黑、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作过解释说明为由,判赔29800.65元。可见无论等待期是30天还是续保后重新起算,裁判逻辑是一致的。

实务建议:遇到“症状延续”式拒赔,从两头下手

一头抓条款效力。核对三样东西:条款有没有加粗、投保过程中有没有任何解释说明的留痕(电子投保的说明页、回访录音,纸质投保的说明笔录)、保险公司能不能拿出这些证据。依《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它拿不出来,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一头抓因果关系。请主治医生出具意见或者申请医学专家辅助人,说明等待期内的症状与最终确诊疾病之间在医学上没有必然关联。“咳嗽”与“胃低分化癌”之间的距离,恰恰是本案保险公司说不圆的地方。

何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收到此类拒赔通知后,先把投保环节的全部证据固定下来,再评估条款效力与因果关系两条路径。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症状延续”式拒赔在理赔环节成功率极高,但在诉讼环节败诉率同样极高,个案有差异——保险公司习惯了投保人不懂法,而法庭只认证据和法条。

补充一个自检动作:把条款里加粗的部分打印出来与投保页面截图比对,看线上加粗与纸质条款是否一致——页面改版、条款换版本造成的标识缺失,是电子保单纠纷里常见的第二处抗辩缺口,保险公司对哪个版本尽过提示说明义务,它自己也说不清。

常见问题

问:条款加粗了,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尽到义务了?
答:不够。加粗只完成《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提示义务,还需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加粗了条款,但工作人员从未作过解释说明,法院认定等待期条款不生效。

问:等待期内的症状延续到等待期后,一定不赔吗?
答:不一定。先看等待期条款效力,效力有瑕疵的直接赔付;条款有效的情况下,还要审查症状与最终确诊疾病的因果关系,不能仅凭“等待期内有过咳嗽”就推定后来的癌症是等待期内疾病延续。

问:手机上投保的医疗险,找谁要说明义务的证据?
答:诉讼中由保险公司举证。依《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投保流程录像、电子回访记录、说明确认页等留痕材料。

问:等待期条款被判无效后,能拿到多少?
答:按合同约定赔付实际损失。本案判赔63898.78元;同系列判例中,等待期条款无效后免赔额主张往往一并落空,如(2025)内0421民初6128号案连免赔额1万元的主张都未获支持,合计赔付15383.19元。

等待期内有症状、期满后才确诊,时间差上的拒赔未必站得住。类似遭遇可微信咨询何帆律师团队免费初评。

【温馨提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每个拒赔案件的条款约定、证据链条各不相同,本文呈现的思路与结果未必适用于您的案件,请勿直接照搬套用,本文亦不构成结果承诺。若有疑问,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带上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先做一次书面评估再决定下一步。

本案办案律师:何帆(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帆律师团队主办保险拒赔纠纷。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7-01 | 审阅人: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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