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投保刚满3个月就查出甲状腺癌,保险公司搬出“等待期”拒赔,法院的答案是:等待期、免赔额这类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拿不出已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证据,条款就不生效,照赔。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在(2025)内0421民初6128号判决中,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14883.19元、住院日额保险金500元,合计15383.19元。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等待期拒赔是医疗险纠纷里最常见的一类,关键不在“等没等够”,而在条款有没有被讲清楚。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投保3个月,确诊甲状腺癌
2025年3月13日,崔某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长期医疗险,年缴保费1250元。6月12日,她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检查发现甲状腺左叶结节;6月26日,穿刺病理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7月下旬住院5天,个人支付医疗费14883.19元。8月26日,她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等来的不是赔款,而是一份《理赔决定书》:保险事故发生在等待期内,不予给付。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的逻辑看起来很顺:合同约定了等待期180天,从投保到确诊前后不过3个月,保险事故落在等待期之内,按条款约定不赔。
这套理由在理赔环节几乎百试不爽,因为多数投保人看到“等待期”三个字,就默认自己“确实没等够”。但到了法庭上,这个问题要倒过来问:等待期条款本身,有效吗?
法院怎么判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把争议焦点放在等待期条款的效力上,分三步作出认定。
第一步,定性。依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等待期、免赔额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就是《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免责条款。
第二步,举证。依《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就“等待期”以及“免赔额1万元”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
第三步,结论。等待期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14883.19元、住院日额保险金500元,合计15383.19元。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等待期拒赔案,胜负手在举证责任
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等待期拒赔案的胜负手几乎不在“事实”,而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保险公司援引等待期条款,就必须证明两件事:一是在投保时对条款作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二是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把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讲到了常人能听懂的程度。两件事缺一件,条款就不生效。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保险公司连“免赔额1万元”也没有完成举证。这意味着即便进入理赔环节,免赔额的扣减主张同样站不住。类似案件中,何帆律师团队结合办案经验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环节的完整留痕,电子投保的页面截图、回溯视频、语音记录,纸质投保的签收记录、说明笔录。拿不出来,等待期和免赔额这两道“门槛”往往一起失效。
可以对照的还有电子投保情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吉01民终3323号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回溯视频和截屏,但视频显示免责条款既没有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也没有加黑加粗提示,二审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改判支付医疗费61562.13元。可见无论纸质还是电子投保,法院盯的都是同一件事:你到底提示了没有、说明了没有。
实务建议:收到等待期拒赔通知,先做三件事
第一,固定投保环节的证据。保存电子投保的完整页面截图、投保短信、回访电话录音;纸质投保的,找齐投保单、条款文本、签收凭证。这些材料决定了保险公司能不能证明自己尽过提示说明义务。
第二,核对条款的“位置”和“标识”。翻开合同看等待期写在哪个部分,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4)吉0502民初2241号案中,保险公司把等待期藏在“保险责任”章节里,法院认定这是“存在刻意规避投保人的情形”,同样判赔2万元。条款藏在哪、有没有加粗,都是法庭上的争点。
第三,讲清事实,排除“带病投保”的联想。等待期制度本身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如果确诊疾病是突发急症、既往从未就诊,可以在诉讼中说明不存在恶意投保的情形,配合免责条款未生效的主张,胜诉把握更大。
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等待期拒赔案件的争议金额虽然普遍不大,但法律关系清楚、争点集中,通过诉讼主张的性价比并不低。结合本案的代理过程,何帆律师团队总结:遇到此类拒赔不要急于接受“等待期就是不赔”的说法,先把条款效力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判断。
常见问题
问:等待期内检查、等待期后确诊,到底赔不赔?
答:要分两层看。第一层看等待期条款本身有没有效——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生效,直接按合同赔付;第二层看因果关系——(2016)辽01民终7360号案中,法院认定不能仅凭等待期内的体检结论就推定与后确诊疾病存在因果关联。两层都过不了关的,保险公司才可能拒赔成功。
问:条款加粗了,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尽到义务了?
答:不够。加粗只涉及提示义务,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保险公司还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2020)浙0802民初3762号案中,条款虽有加粗,法院仍因保险公司未作明确说明而判其赔付63898.78元。
问:续保后又出现30天等待期,合理吗?
答:通常不合理。续保合同是否有等待期,要看条款有没有连续投保无等待期的特别约定。(2022)吉0183民初1712号案中,保险公司以三次住院都落在续保合同30天等待期内为由拒赔,法院认定等待期条款未加粗加黑、无证据证明作过解释,判赔29800.65元。
问:等待期拒赔的案子,诉讼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四类:投保环节证据(投保单、条款、页面截图、回访录音);保险事故证据(病历、病理报告、发票);理赔过程证据(申请材料、拒赔通知书);以及条款文本本身——用它核对等待期的位置、标识和措辞。何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条款文本是最容易被忽视却最关键的一份证据。
等待期条款被用来拒赔新投保几个月的保单,先核条款效力再谈时效。类似遭遇可微信咨询何帆律师团队免费初评。
【温馨提示】保险拒赔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约定与在案证据影响,仅供办理思路参考,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请勿直接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类似困扰,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意见。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6-29 | 审阅人:何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