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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被指人为因素,车损险两审都判全额赔付

胜诉案例 · 何帆律师团队代理 · 2026-06-25

胜诉案例 办案律师:何帆律师(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 发布时间:2026-06-25

一句话结论

车在行驶途中烧了,保险公司拿着一份自己委托的“不排除人为因素”鉴定意见拒赔。一审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5)黔2701民初8693号、二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7民终3749号,两级法院都没有支持它,而是采信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原因的认定,判令按车损险保额赔付60908.8元。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22时40分,乡道上的一把火

2025年7月28日晚十点四十,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一条乡道上,韦某(化名)的小轿车行驶中冒烟起火。他把车靠边停下报警,报警时间22时42分——这两分钟说明他没有离开现场。

次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写着一行字:该车辆在行驶途中自燃。这行字,是整场官司里最重的证据。

往前推五个多月,2025年2月5日,韦某为这辆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损险保额60908.8元。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毁损属于赔付范围,双方没有争议。争的只有一件事:火是怎么烧起来的。

“不排除”三个字撑起的拒赔

2025年8月1日,保险公司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起火原因。8月28日,《保险拒赔通知书》送到韦某手上,结论“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支撑这个结论的鉴定意见先排除了碰撞、电气故障、底部易燃物、自身液体泄漏四种可能,然后说右前轮区域存在外来火源起火的可能,当事人描述的起火部位与检验不符,“不排除人为因素起火”。

注意措辞:它不是认定人为纵火,而是“不排除”。三个字,把本该由保险公司证实的免责事由,变成了一道让车主自己去解释的题目。韦某找到何帆律师时,手里的材料是保单、拒赔通知书、消防认定书、现场照片和报警记录。

法庭上的三个回合

第一个回合,谁来证明“人为”。保险公司答辩称自家鉴定“不排除人为原因”,申请重新鉴定。何帆律师把举证责任摆上台面:车辆自燃属于保险事故,消防认定书已经证明火烧起来了、车毁了;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就得举证证明免责事由成立,举不出来不利后果自负。“不排除”是可能性,不是事实。

第二个回合,那份鉴定报告能不能用。保险公司拿右前轮路面碳化物灰烬的照片当“外来火源”的佐证,韦某辨认后说,那是他和同车人脱衣服、拿靠枕浸水灭火留下的残留物——这个说法在保险公司自己制作的询问笔录里就有记载。更关键的是,灰烬已灭失。一份建立在来源存疑且已灭失的物证之上的鉴定分析,无法支撑重新鉴定。一审不予准许。

第三个回合,消防认定书的分量。一审法院表述:消防救援机构作为专业调查部门,其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认可但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予以采信。据此认定车辆行驶途中自燃,判赔60908.8元,受理费662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换了个说法,结论没变

保险公司上诉,改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说消防未查明起火点和起因归属,事实不清。二审没有接这个逻辑: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确认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权;本案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符合规定,认定书已载明火灾时间、地点、发生状态、原因等法定核心要素,程序合法,结论具有客观性。保险公司要的是刑侦级别的起火点还原,法律要求的是核心要素明确,两个标准不在一个层面。

关于重新鉴定,二审把门槛讲得更明白:申请重新鉴定要举证证明原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我的单方鉴定和消防认定不一致”不属于法定情形。2025年12月12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受理费1323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给车主的三点启示

报了警,而且要报得早。消防出了现场、第二天出了认定书,火灾原因就被公文书证固定下来了。只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而没有消防介入,自燃案大概率变成口水战。

火灭之后尽量别动现场。灭火留下的灰烬后来被当成“外来火源”的证据,好在本案车主在询问笔录里早就把来源说清楚了。现场照片、视频,能留就留。

别在“不排除”三个字面前认了。举证责任的顺序是:车主证明合同有效、事故发生、属于承保范围;免责事由由保险公司证明,它证明不了就承担不利后果。守着消防认定书,比补充多少新证据都省力。厘鼎律师事务所处理自燃拒赔的常见分工是:车主一方只管固定消防卷宗和询问笔录,条款解释和鉴定意见质证交给律师逐项过筛,两边不抢活,进度才快。

常见问题

问:收到“不排除人为因素”的鉴定意见,第一步做什么?
答:翻到最后一页,看它排除了什么、认定了什么。“不排除”对应的确定结论是什么、指向谁的故意,问完这两个问题,这句话通常就空了。

问: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只写“不属于保险责任”,合规吗?
答:《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拒赔通知说明理由。没写具体条款、免责事由和事实依据的,可书面要求补正,把对方的主张固定下来。

问:车损险保自燃吗?
答: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毁损属于车损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如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由它举证,本案两审都确认了。

问: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能一票否决它的意见吗?
答:资质可以质疑,但别把全部希望押在上面。本案判决绕开资质问题,直接从举证责任和消防认定效力上裁判。决定胜负的,是那份意见能不能证明免责事实。

车烧了,人没事,本以为是走流程就能赔的事,等来的却是一句“不排除”。类似遭遇可微信咨询何帆律师团队免费初评。

何帆律师的落地建议

自燃案的举证排序很讲究: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文书证,证明力天然高于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先把它调齐固定。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第二个动作,是逐字核对保单里有没有“自燃免责”或“不明原因火灾免责”条款——有这条的,按《保险法》第十七条审提示与说明;没有这条的,保险公司拿“人为因素”说事就是凭空加设拒赔条件。对方要推翻消防认定书,就得申请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有法定门槛,不是它说重启就重启。

【温馨提示】保险拒赔纠纷个案差异大,本文思路受具体条款与证据情况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做书面评估。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案办案律师:何帆(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帆律师团队主办保险拒赔纠纷。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6-25 | 审阅人: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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