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伤残保险金按等级比例给付,写在合同里不等于保险公司能拿来用。它属于免责条款,没有提示、没有说明,就不产生效力。2026年6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黔05民终166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驾驶员梁某三级伤残,保险公司从理赔到二审一直主张50万元保额只赔40万,两级法院都没有支持。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坠崖40米,住院222天
2024年2月21日,梁某(化名)给名下非营运小客车投保车险,同日加了一份“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每人50万元,意外医疗每人50万元,住院津贴每天100元。投保方式是扫二维码,全程线上操作——这个细节后来成了全案转折点。
2024年8月20日早上,梁某驾车在山路倒车时,车辆翻坠到40米高的崖坎下。一车人全部受伤,一名乘车人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认定梁某负全责。他本人腰1椎爆裂性骨折并脱位,累计住院222天,医疗费18万余元,个人自付163081.92元。2025年9月,司法鉴定评定为三级伤残。
保险公司的两笔减法
理赔申请递上去,答复是两笔减法。第一笔,伤残金不按50万赔:合同约定按伤残等级比例计算,三级对应80%,50万乘80%等于40万。第二笔,医疗费按90%给付,住院津贴按单次180天上限只给18000元。
保险公司还给了个法理说法:按伤残等级比例给付属于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不是免责条款,不需要特别提示说明。这句话是整起案件的枢纽。
争议焦点:比例赔付是不是免责条款
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写得很直接: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条款,“比例赔付”是明列项。
保险公司做了缩小解释,主张这里的比例赔付指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分担,按等级给钱定的是责任范围。何帆律师在代理意见里顶了回去:比例赔付的功能就是在约定保额之内再切一刀,50万保额三级伤残只给40万,减掉的10万就是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判断标准看效果,不看条款编在哪一章。
二审判决采纳了这个思路:案涉比例内容并非双方特别约定形成,而是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创设的格式条款,实质上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实质上”三个字是关键。
条款没生效的两个硬理由
定性之后是举证,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一审查明了很硬的事实:保单上“给付比例90%”“每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180日”等内容,所用字体与其他内容一致,没有加黑加粗。提示义务是两项义务里门槛最低的,改个字体就能做到,连这一步都省了,明确说明更无从谈起。
保险公司也拿不出投保时的网页、音频、视频等可回溯资料。扫码投保本应留痕,庭上什么都没有。比例条款和90%给付条款,双双不产生效力。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伤残鉴定标准的全文当初就没有交给投保人,投保页面也没有比例表。一边藏着标准,一边要求按它评残,条款的明确性本身就站不住。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系单方委托应重新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放弃。
算账:为什么能判足50万
比例条款不生效,伤残金怎么算?一审借用了一个量化尺度:按贵州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558元,自定残之日起算二十年,三级伤残系数80%,得712928元,超过50万保额,按保额上限判。保险公司上诉说这是把人身险当责任险算,二审回应:赔付基于意外伤害残疾给付的约定,不是基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借用标准只是量一量损伤值多少钱。
二审对住院津贴的拆解最能说明问题。
住院津贴上,保险公司把“每次最高180天”读成“总共最多180天”。二审把住院记录拆开:梁某分五次住院,每次均未超过180天,累计也未超过365天总限额,22200元照赔。一审最终支持伤残金50万元、医疗费163081.92元、门诊费107.96元、住院津贴22200元、鉴定费1900元,扣除已付141089.96元,应付546199.92元。二审维持,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给读者的三点启示
伤残鉴定标准不是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的东西。标准全文没有交付、比例表没有披露,约定的明确性就站不住。
比例赔付写在合同里,性质上是免责条款。要生效,先有提示,再有说明,还要留得下证据。扫码投保的案子,证据在保险公司的服务器里,举不出来就是没做。
数字之争要放在条款效力之后谈。一上手就纠缠90%和180天,等于默认比例条款有效。先破条款效力,再谈量化。
常见问题
问:买了50万保额,评上三级伤残,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肯赔40万?
答:依据的是伤残等级比例给付条款。这类条款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投保时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拿不出证据的,按保额全额赔。
问:医疗费按90%报销的约定有效吗?
答:同样按比例赔付条款审查。未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医疗费按实际自付金额在保额内赔付。
问:我自己委托做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认怎么办?
答:单方委托不影响证据资格。对方有异议应在诉讼中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预交费用,只在答辩里写“不认可”视为放弃。
问:住院津贴的“每次最高给付180天”是什么意思?
答:约束的是单次住院,不等于整个保险期间累计180天。多次住院逐次计算,累计天数受总给付日数约束。
买了50万保额,为什么只给40万——答案往往落在投保那天有没有人多说一句话上。类似遭遇可微信咨询何帆律师团队免费初评。
何帆律师再补充几句
比例给付条款的定性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它藏在保险责任章节里,不叫“免责条款”,但功能上就是按比例砍掉赔付责任。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经验是,先论证定性、再谈举证——定性成立,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就落在保险公司头上,扫码投保的案子它几乎拿不出完整证据。把投保页面截图、条款送达记录、回溯视频全部申请调取,让“没做说明”从主张变成事实。
从规范依据看,本案用了两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解决免责条款的生效门槛——未经提示说明不生效力;《保险法》第三十条解决解释争议——格式条款理解有分歧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在个案中把两条连着用:先用十七条打掉比例条款的效力,打不掉的,再用第三十条把“按等级比例给付”的解释拉回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一侧。
【温馨提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每个拒赔案件的条款约定、证据链条各不相同,本文呈现的思路与结果未必适用于您的案件,请勿直接照搬套用,本文亦不构成结果承诺。若有疑问,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带上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先做一次书面评估再决定下一步。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6-21 | 审阅人:何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