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以所患疾病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为由拒赔,一审判赔270410.86元后保险公司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1民终2973号二审判决给出双重否定:既往症免责约定属于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尽提示解释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而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本身也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既往症的具体释义。驳回上诉,维持赔偿保险金270410.86元。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既往症是医疗险拒赔的高频理由,但它的法律成色经不起两道审查。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身故之后等来的既往症结论
勾某霞投保医疗险后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只有一个: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一审支持了家属,判赔270410.86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持既往症免责的立场。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既往症免责是医疗险的标配条款:合同生效前已患的疾病及其并发症,不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援引该条款拒赔顺理成章。
但这套理由在法庭上要过两道关:条款进没进合同(效力问题),疾病符不符合既往症定义(释义问题)。本案保险公司两道关都没过。
法院怎么判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说理分两层。
第一层,效力层面。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约定,属于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承担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解释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第二层,释义层面。即便进入释义审查,勾某霞所患疾病也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既往症的具体释义,连条款自己定义的既往症门槛都没够到。
双重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赔偿保险金270410.86元。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既往症抗辩的两道审查,一个都不能少
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既往症拒赔的攻防有固定结构:效力审查与释义审查并行,任何一道通过,拒赔就瓦解。
效力审查打的是程序:既往症免责是典型的免责条款(《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框架下定性),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项不能少。请务必记住这一点: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公司的留痕往往经不起检验——投保页面有没有对既往症条款强制阅读、有没有确认记录,一查便知。
释义审查打的是事实: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是“合同生效前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这里的关键词是“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4243号案中,被保险人获保前无明确诊断、未治疗,症状未达普通谨慎人士注意程度,法院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既往症抗辩不成立。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445号案则演示了另一种事实反差:幼儿颏下肿物超声考虑淋巴结肿大,后确诊慢性化脓性炎症,法院认定两次诊断病症不同、监护人不可能知道或应该知道,维持赔付原判。
费用拆分问题是既往症纠纷的第三战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05民终480号案确立的规则很实用:保险公司援引既往症条款抗辩部分费用系既往症治疗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仅凭出院诊断记载基础疾病、不区分费用构成的,举证不能。连续续保多年也不能免除首次投保时的提示说明义务。
何帆律师对当事人的交代从来很直接:三步审查依序展开,既往症抗辩基本没有成立空间。本案27万余元的判赔,就是效力与释义双重审查的结果。
实务建议:面对既往症拒赔的证据清单
第一,固定投保环节证据。投保单、条款文本、电子投保页面截图、回访录音,用于效力审查。若条款没加粗、没有确认记录,直接锁定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二,整理全部就诊史。把被保险人生前所有就诊记录按时间排列,对照条款的既往症定义逐项核实:有没有确诊、有没有治疗、症状有没有达到需要就医的程度。结合本案的代理过程,何帆律师团队总结:“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但提前把病历理清楚能掌握主动。
第三,主张费用拆分规则。若保险公司只主张扣减部分费用,要求其逐项列明既往症对应的费用构成——拆不出来的部分必须赔。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费用拆分之争常常直接决定赔付金额。
既往症拒赔案件的专业性强、争点密集,建议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做双轨评估后再定策略。
常见问题
问:既往症免责条款有效吗?
答:要过两道审查。第一道,效力审查:既往症免责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不成为合同内容;第二道,释义审查:即便条款有效,所患疾病也要符合条款对既往症的具体定义。本案两道都没过,27万余元判赔。
问:什么样的病算既往症?
答:以条款定义为准,通常指合同生效前已确诊、已治疗或已有明显症状的疾病。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445号案中,淋巴结肿大与后来的慢性化脓性炎症病症不同,法院认定监护人不可能知道或应该知道涉案疾病已产生,既往症抗辩不成立。
问:住院时多种疾病一起治,既往症费用怎么扣?
答:拆不出来就不能扣。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赣05民终480号案明确:保险公司仅凭出院诊断记载基础疾病,未区分各项疾病对应医疗费的,举证不能;即便条款有效,免责范围也仅限单纯治疗既往症的费用,多种疾病同步诊疗无法拆分时,拒付全部医疗费不获支持。
问:没确诊没治疗但有点症状,算既往症吗?
答:有争议时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向解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4243号案中,被保险人获保前医生无明确诊断、未治疗,症状未达促使普通谨慎人士注意的程度,法院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既往症抗辩不成立。
【温馨提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同类拒赔理由在不同条款与证据条件下的处理结果可能差异明显,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先做书面评估,理清思路再行动。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7-17 | 审阅人:何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