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重华公司的混凝土车出险,保险公司查勘后迟迟不出书面定损结论,双方对维修还是更换罐体争执不下——保险公司就这样拖着,一分钱不付。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终字第00703号二审判决打破了拖延的死局:依《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即便不能确定保险金数额,最迟也应在60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先予支付可以确定的数额;利息损失从应当先予支付之日起算,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赔110653.10元及利息损失。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金额有争议,不等于可以一分不付——先予支付是压住拖字诀的法定砝码。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查勘完就没了下文
重华公司的混凝土车出险,保险公司查勘完毕,然后进入无限期沉默——书面定损结论迟迟不出。
双方还有一个实质分歧:罐体是维修还是更换,各说各话。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把定损和赔付都挂了起来。
车辆趴着,损失每天都在发生。重华公司起诉。
保险公司的拖延理由
保险公司的逻辑是:损失金额没有确定(定损结论没出)、损失范围有争议(修还是换),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履行赔付义务。
这个逻辑的问题在于:它把全部金额的支付义务与全部金额的确定绑定——好像只要有一分钱有争议,就可以一分钱不付。《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目的恰恰是刺穿这种绑定价术。
法院怎么判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分两层。
第一层,先予支付义务。依《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案即便不能确定保险金数额,最迟也应在60日内先予支付可以确定的部分。
第二层,利息起算。迟延先予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从应当先予支付之日起算,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判赔110653.10元及利息损失。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第二十五条是拖延理赔的破局点
厘鼎律师事务所这是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与同类案件中验证过的经验:《保险法》第二十五条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武器——多数当事人只知道索赔、催办、等待,不知道法律早就给保险公司装了计时器。
第二十五条的逻辑是把支付义务拆分:无争议部分先付,争议部分事后算。保险公司常用的拖字诀,定损不出、口径不一、程序未完——在这个条款面前全部失效,因为拖延的理由再充分,60日的先予支付义务都雷打不动。
与第二十三条的关系也要理清:第二十三条管核定期(30日内核定)与迟延利息,第二十五条管核定不能时的先予支付。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7)晋1031民初258号案是第二十三条的完整兑现——超期9个月未定损,修复费285044元、停运损失41280元(每日688元)、鉴定费2000元及利息全部判赔;本案则是第二十五条的示范——金额定不下来,先付无争议部分,利息照算。两案合用的方法,是把核定期与先予支付两条时间线都拉出来对表——保险公司拖在哪个环节,责任就落在哪个条文上。
利息起算点的规则值得记住:不是判决之日,不是定损之日,而是应当先予支付之日——即索赔资料齐备后的第61天。这个锚点让拖延的每一天都有成本。
还有一类拖延发生在理赔之外的环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803号案中,保险公司先定损41234元让车主维修、事后却以免责条款拒赔,法院判赔4323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定损后又反悔的行为在诚信评价上减分更多,利息主张的底气也更足。
实务建议:启动先予支付主张的操作步骤
第一,把索赔资料补齐并留痕。第二十五条的60日从收到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资料送达凭证要固定——资料不齐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拖延借口。
第二,书面主张先予支付。60日届满立即发函,明确援引《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先予支付可确定部分,并列明无争议金额的计算依据。何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函件中把无争议与有争议部分分开表述,保险公司想全盘拖延都没有空间。
第三,诉讼中把利息锚定在应先付之日。起诉状把利息起算日明确为资料齐备后第61天,按贷款基准利率主张。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先予支付主张的举证负担极低、威慑力极高,多数案件在发函后就会松动。
财产险拖延超过两个月的,建议立即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启动先予支付程序。
常见问题
问:损失金额定不下来,保险公司可以一直不赔吗?
答:不能。依《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自收到索赔请求及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终字第00703号案据此判保险公司支付110653.10元及利息。
问:先予支付义务的利息从哪天起算?
答:从应当先予支付之日起算。本案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应先予支付之日起计算——60日宽限期一过,资金占用成本立即开始累积。
问:保险公司迟迟不出定损结论怎么办?
答:书面催告限期定损,同时明确援引保险法第25条要求先予支付可确定部分。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7)晋1031民初258号案中保险公司拖9个月定损,被判赔修复费285044元、停运损失41280元及利息。
问:维修还是更换有争议,影响先予支付吗?
答:不影响可确定部分。本案双方对维修还是更换罐体争执不下,法院仍判保险公司就无争议部分先予支付并计息。争议部分的争议不能成为全部拖延的理由。
【温馨提示】本文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裁决结果受条款约定、证据完整性与各地裁判口径影响,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如有需要,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建议。个案千差万别,谨慎为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9-01 | 审阅人:何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