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投保前格林-巴利综合征已痊愈5年、症状完全缓解,购买目的就是防旧病复发,业务员录音显示其知晓病史并明确承诺“发生这样的重疾照样理赔”。2020年7月旧病复发,保险公司以该病不在条款约定的110种重疾之列拒赔。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191民初2003号判决支持了投保人的全部期待:投保人对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应作为解释出发点,即使保单严格术语不支持该期待;保险人缔约前未就格式条款尽说明义务、反而作误导性宣传,拒赔有违最大诚信原则,判付保险理赔金200000元。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一份录音,值20万。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为防复发买保险,复发后却被拒
古某投保某人寿公司重疾险,保额20万元。投保前他曾患格林-巴利综合征,但已痊愈5年、症状完全缓解。
投保过程有两个关键细节:业务员以链接发送电子合同;录音显示业务员及保险公司知晓他的病史,知道他购买的目的就是防复发,还明确承诺“发生这样的重疾照样理赔”。
2020年7月,格林-巴利综合征复发。理赔申请被拒:该病不在条款约定的110种重大疾病任一情形之内。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的立场是清单主义:条款列举了110种重大疾病,格林-巴利综合征不在其中,文义清楚,不予赔付。
但文义之上还有缔约过程:业务员明知客户买保险是为了防这种病复发,收了保费、作了承诺、卖了单——出险后用一份客户看不全的清单把承诺推翻,最大诚信原则第一个不答应。
法院怎么判
日照经开区法院的说理分三层。
第一层,文义与目的的落差。该病确不在110种重疾之列,文义上保险公司有据;但基于合理期待原则,投保人对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应作为解释出发点,即使保单严格术语不支持该期待。
第二层,保险公司的缔约过错。保险人缔约前未就格式条款尽说明义务,反而作误导性宣传,业务员明知购买目的是防旧病复发,仍作出“照样理赔”的承诺。
第三层,结论。投保人对理赔的期待客观合理,符合缔约目的和普通人合理期待,符合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情形且无其他救济余地;保险公司拒赔有违最大诚信原则。判付保险理赔金200000元。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承诺证据是合理期待主张的燃料
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最怕“悬空”,法院愿意认可原则,但需要具体事实支撑期待为什么合理。本案的录音就是那个把原则落到地上的证据。
缔约过程证据的价值链条很清晰:业务员知晓病史,说明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明知;承诺复发照样理赔,说明保险公司接受了这个特定风险;事后翻脸,违反的是禁止反言与最大诚信。这是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与同类案件中验证过的经验:这套逻辑链里每一环都要有证据:录音、聊天记录、投保单填写过程、业务员的工作账号记录。
与本案呼应的还有两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8民终1767号案中,前交通动脉瘤破裂并蛛网膜下出血不在条款列举的重疾范围,法院运用不利解释与合理期待双重说理:保险合同信息严重不对称,凡对被保险人健康、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疾病均应视为重大疾病,限责条款未提示不生效力。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10076号案则把合理期待用在新旧伤残标准衔接上:老比例表未列明的伤残等级,法院参照新标准比照最接近等级计算赔偿,详见《老比例表没列明的伤残等级,意外险参照新标准按合理期待获赔》。
边界仍然存在:成渝金融法院(2025)渝87民终4183号案明确合理期待不能扩张到任何疾病死亡均获理赔,合同列明80种重疾属具体界定。何帆律师对当事人的交代从来很直接:主张合理期待的前提永远是保险公司的缔约行为制造了或放任了某种期待;条款清清楚楚、销售过程干干净净的,这条路走不通。
实务建议:把承诺装进证据袋
第一,投保时的沟通尽量留录音。当面咨询、电话销售环节的录音是最高价值的缔约证据。何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在自然对话中确认三个要素:业务员是否知晓病史、销售承诺的具体内容、投保目的的表述。
第二,被拒赔后立即复核证据。与业务员再次沟通并对关键事实录音确认;业务员离职的,向保险公司调取其展业记录。复核要在索赔初期完成,时间越久证据越难取得。
第三,主张路径按证据强弱排序。有承诺录音的先打缔约过程(误导宣传、最大诚信),再辅以合理期待与不利解释;无承诺证据的,回到条款效力与通常理解的主线。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证据强弱决定路径选择,切勿倒置。
涉及销售误导与拒赔叠加的案件,建议尽早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介入证据固定。
常见问题
问:业务员的口头承诺算数吗?
答:有证据就算数。业务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销售承诺可归责于保险公司;录音、聊天记录完整还原承诺内容的,法院会纳入缔约过程综合认定。本案业务员录音显示知晓病史且承诺复发照样理赔,是判赔20万元的关键。
问:买保险就是防旧病复发,这种目的条款外疾病能赔吗?
答:缔约目的明确且有证据支撑的,可以。本案投保人投保前旧病已痊愈5年、症状完全缓解,购买目的就是防复发,业务员知晓并承诺,法院认定投保人对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应作为解释出发点,即使保单严格术语不支持该期待。
问:投保时如实说了病史却还是卖给我,出险能拒吗?
答:不能轻易拒。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明知病史仍承保、甚至作误导性承诺的,构成对承保风险的自愿接受,事后以未告知或不在清单内拒赔有违最大诚信原则。本案法院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拒赔有违最大诚信。
问:理赔被拒后怎么找业务员固定证据?
答:尽快以通话或面谈方式复核当时的承诺内容并录音,调取投保时的业务员工作记录、培训材料。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复核录音要在自然对话中引导对方确认关键事实(当时说过什么、知不知道病史),避免质问式对话降低证据价值。
【温馨提示】遇到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先别急着签字确认。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拒赔通知书等材料可获书面评估。需要说明的是,个案情形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与证据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7-23 | 审阅人:何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