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厘鼎律师事务所 · 何帆律师团队 · 专注保险合同纠纷
厘鼎律师事务所标识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团队
LIDING LAW FIRM · EST. 2020
全国免费初评 180-9600-2027 接案 · 办案 · 可垫支诉讼费
微信咨询 · 免费初评
手机端长按二维码
何帆律师团队微信二维码
首页 / 胜诉案例 / 正文

意外后超180天才身故被拒赔,近因原则判保险公司赔付

胜诉案例 · 何帆律师团队代理 · 2026-07-24

胜诉案例 办案律师:何帆律师(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 发布时间:2026-07-24

一句话结论

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机动车相撞受重伤,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并发症身故,距离意外发生已超过条款约定的180日身故期。保险公司两手拒赔:超180日不赔;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无证驾驶免责。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1792号二审判决把两手全部挡回:物证鉴定认定死因为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合并并发症,系交通事故的合理延续及直接结果,交通事故应认定为近因;条款未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明确区分性规定,按生活经验电动三轮车无法登记上牌、无法考取驾照,不能等同于一般机动车。驳回上诉,维持赔付。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这一案同时用了近因原则和不利解释原则,是意外险拒赔案的教科书。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车祸之后,180天是道坎

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机动车相撞,受重伤入院。抢救持续数月,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并发症身故——从意外发生到身故,超过180天。

保险公司给出两条拒赔理由:条款约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为限,超期不赔;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无证驾驶属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第一条理由是时间线:180日窗口期是条款明文约定,超一天都不行。

第二条理由是属性认定:电动三轮车带个“车”字,按机动车管理,无证驾驶撞车,免责条款适用。

两条理由的共同问题是:都盯着形式,不问因果。

法院怎么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条理由逐一拆解。

第一条,近因原则切断时间抗辩。物证鉴定认定死因为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合并并发症,系交通事故的合理延续及直接结果,交通事故应认定为近因。法院还补充了价值判断:若按保险公司主张,极易导致伤者无法获得及时救治甚至二次伤害,违背公序良俗与保险法目的。超180天,照样赔。

第二条,生活经验修正免责条款。条款未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明确区分性规定;按生活经验,电动三轮车客观上无法登记上牌、无法考取驾照,不能等同于一般机动车,无证驾驶免责不适用。

驳回上诉,维持赔付。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近因原则是检验免责条款的尺子

厘鼎律师事务所这是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与同类案件中验证过的经验:近因原则在实务中有两个用途,本案恰好同时用到。

用途一:扩展保险责任。近因是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330号案把这条原则讲得最通俗:吴某上山砍柴摔伤,几天后因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主张死因是疾病非意外。法院认定摔伤是前因、脑出血是摔伤引发的直接结果,近因是摔伤而非脑出血,属承保风险,判赔10万元。

用途二:检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与损失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免责条款才有用武之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350号案中,车辆严重超载、未年检出险身亡,保险公司拿未年检的免责条款拒赔,法院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超载加未按规范驾驶,技术鉴定无法确定未年检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未年检不是近因,免责条款不适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1496号案同样逻辑: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出险,事故认定书表明实习期驾驶并非事故原因,二者无因果关系,免责主张缺乏依据,二审受理费8291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765号案则从另一角度印证:事故后车辆通过年检,反证未年检与事故无关;且保险公司承保时不审查年检状态、出险后却拿年检说事,拒赔理由不应支持。

当事人需要记住的一条是:两条用途可以叠加使用——先用近因锁定损失的真实原因,再用因果关系检验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大多数免责拒赔在这一步就现出原形。

实务建议:因果链的证据搭建

第一,死因鉴定优先。尸检报告、死因鉴定意见是近因认定的核心证据,条件允许时第一时间安排;错过时机的,病历中的病程记录、并发症演变记录可以补强因果链。

第二,事故认定书逐句研究。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当事人状态的记载,直接决定免责事由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何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表述与免责条款的事由描述,要做逐词对照。

第三,条款解释的双轨准备。对电动车属性这类争议,同时准备生活经验论证(无法上牌、无法考照)与不利解释论证(条款未作区分性规定)。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双轨并行时法官接受度明显更高。

意外险身故案件的因果链证据时效性强,建议家属在治疗期间就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介入证据管理。

常见问题

问:意外发生后超过条款约定天数身故,还能赔吗?
答:能。身故是意外伤害的合理延续和直接结果的,近因是意外本身,条款的180日等时间窗不能切断因果链。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1792号案中,伤者超180天因颅脑损伤并发症身故,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为近因,维持赔付。

问:电动三轮车算不算无证驾驶的机动车?
答:通常不算。条款未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明确区分性规定的,按生活经验解释:电动三轮车客观上无法登记上牌、无法考取驾照,不能等同于一般机动车。南通案据此认定无证驾驶免责不适用。

问:近因原则是什么?
答:近因是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院(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330号案中,砍柴摔伤数日后脑出血身故,法院认定摔伤是前因、脑出血是直接结果,近因是摔伤,判赔10万元。

问:免责条款没有因果关系就能免责吗?
答:不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1496号案明确:近因原则既是确定保险事故的规则,也是衡量免责条款效力的方法——只有免责事由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免责条款才产生效力。实习期驾驶未被认定为事故原因,免责主张缺乏依据。

【温馨提示】个案情形差异明显,同一拒赔理由在不同证据条件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若您遇到相似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由律师书面评估后再定策略。

本案办案律师:何帆(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帆律师团队主办保险拒赔纠纷。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7-24 | 审阅人:何帆律师
微信免费初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