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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院不在认可范围被拒赔:医疗险免责条款对普通患者无效

胜诉案例 · 何帆律师团队代理 · 2026-07-09

胜诉案例 办案律师:何帆律师(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 发布时间:2026-07-09

一句话结论

医疗险合同限定“认可的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院,被保险人在民营医院治疗后被拒赔。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14民终547号二审判决认定:医院范围条款限制被保险人就诊选择权、加重其责任,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既未就认定标准和定点医院名录作充分提示说明,也不能证明就诊医院不在当地定点范围内,格式条款不生效力,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赔。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医院不对”从来不是拒赔的铁证,条款讲没讲清楚才是。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签字的声明书,医院名字对不上

陈某通过电子投保购买了医疗险,条款把“认可的医院”限定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院,并明确排除民营医院。因病在相关医院治疗后,陈某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答复干脆利落:就诊医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认可范围,不赔。

诉讼中查明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陈某签字的《医疗保险特别约定声明书》里列明的医院,与实际情况不符——声明书上的“定点医院”名单,和当地真实的定点范围对不上号。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的立场很标准:合同怎么约定就怎么执行,就诊医院超出约定范围,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何况投保人签过特别约定声明书,等于认可了医院范围限制。

但这份声明书是把双刃剑:它既可能证明保险公司提示过,也可能证明它提示的内容本身就是错的。

法院怎么判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说理围绕四个点展开。

第一,定性。“认可的医院”“定点医院”条款限制被保险人就诊医院的选择权、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保险人应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声明书不能自证。陈某签字的声明书列明的医院与实际不符,保险公司不能以这份内容失真的文件证明自己履行了充分提示。

第三,范围不能自圆。保险公司既未就医院性质的认定标准、全国定点医院名录作充分提示说明,也未证明就诊医院不在当地定点范围内。

第四,常识判断。普通公民无法辨别医院性质,且医疗费已实际支出、医保已按定点结算——医保都认定的定点就医,保险合同却说不算,格式条款不生效力。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赔。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医院范围条款的三种失效路径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在办理医疗险拒赔案件时,把医院范围条款的失效路径归纳为三种,本案占了其中两种。

第一种:提示说明缺位。医院范围条款是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一项都不能少。类似判例中,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1270号案的保险公司签约时根本没给合同文本、十天后才收到,医院范围条款只藏在释义部分,法院认定不产生效力,判付11007元。

第二种:限制紧急救治权。保险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直接划出例外: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不受指定医院条款限制。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3083号案中,投保人腹痛在社区诊所治疗后急剧加重,紧急送到就近的三级医院手术,保险公司以“非指定医院”拒赔;二审认定突发疾病需立即手术属紧急情况,且保险公司仅在市区指定两家医院、排除三级医院,属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改判赔付。

第三种:整体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再281号再审案把这条路径推到极致:医院范围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的条款,被认定落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再审撤销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全额承担465245.92元治疗费用。

三案三级法院,裁判梯度清晰:条款没讲清楚不生效,条款限制救命权利直接无效,省高院再审定调了格式条款的整体审查标准。医院范围拒赔在诉讼环节的败诉风险,保险公司心里最清楚。

实务建议:收到医院范围拒赔通知后

第一,核对条款位置与标识。医院范围约定写在释义里还是免责清单里?投保页面有没有加粗弹窗?没有醒目标识的,直接进入效力审查轨道。

第二,查医院的登记性质。调取就诊医院的登记信息,核对其是否属于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医保结算记录就是最有力的旁证。本案里“医保已报销结算”是说服法官的关键事实。

第三,审查特别约定文件的真实性。声明书、确认书上列明的医院名单要与实际核对,名单失真的,提示义务的证明随之崩塌。何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把声明书原件、投保页面截图一并固定。

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医院范围拒赔案的争议金额多为数千到数十万元,裁判规则明确,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做条款效力评估后再决定诉讼,胜算可期。

常见问题

问:在民营医院治疗,医疗险一定不赔吗?
答:不一定。“认可的医院”“定点医院”条款限制被保险人的就诊选择权、加重其责任,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须证明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签字的声明书所列医院与实际不符,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就诊医院不在当地定点范围,条款不生效,法院维持赔付。

问:患者分不清医院是公立还是民营,责任在谁?
答:在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不在患者。本案法院指出普通公民无法辨别医院性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3083号案进一步认定,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不受指定医院条款限制。

问:紧急情况来不及选医院,算违约吗?
答:不算。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7934号案认定,疾病发作急诊需手术时,不应苛责患者及时了解异地就医限制——不过该案同时按约定扣除了免赔额1万元,判付10075.52元,说明免责条款失效与合理费用扣减可以并行。

问:医院范围拒赔的案子,先查什么?
答:先查三样:条款对医院范围的原文表述及其位置标识;投保环节有无提示说明的留痕;就诊医院的真实登记性质与当地定点目录。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声明书、特别约定页上列明的医院名单若与实际不符,往往是翻盘的突破口。

在民营医院就诊被拒赔,医院范围条款的效力可以正面争。类似遭遇可微信咨询何帆律师团队免费初评。

【温馨提示】保险拒赔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约定与在案证据影响,仅供办理思路参考,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请勿直接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类似困扰,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意见。

本案办案律师:何帆(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帆律师团队主办保险拒赔纠纷。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8-15 | 审阅人: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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