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丈夫患肝病多年,妻子投保防癌险时在健康询问栏勾选“无肝病、肝硬化、癌症”,缴了3年保费后丈夫确诊原发性肝癌、做肝移植手术。保险公司以涉嫌保险欺诈为由解除合同拒付,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5494号判决给出明确回应:《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两年期间是除斥期间,至2016年5月13日合同已满两年,解除权已经消灭,保险公司2016年9月15日作出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涉嫌欺诈”这四个字,压不垮不可抗辩条款。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隐瞒病史投保,三年后确诊肝癌
2014年5月,程某为丈夫胡某投保防癌险。健康询问栏里“是否患有肝病、肝硬化、癌症”,勾选的是“否”,而胡某患肝病已经多年。此后保费按时缴纳,连续缴纳了3期保费。
2016年7月,胡某确诊原发性肝癌、肝硬化,随即做了肝移植手术。家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查后认定: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肝病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保险欺诈,解除合同、不予给付。
注意保险公司用词的分量——“欺诈”。这不仅意味着拒赔,还带着道德指责,很多当事人到这一步就放弃了。程某没有。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保险公司援引的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不退保费。
但这一条的适用有一个程序前提和一个时间前提。程序前提:要先解除合同。时间前提: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
本案的时间线是致命的:合同2014年5月成立,至2016年5月13日已满两年。保险公司2016年9月15日才作出解除行为——晚了整整四个月。
法院怎么判
武昌区人民法院的认定聚焦在一个点上:《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两年期间,性质是除斥期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算,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
合同成立已满两年,即使投保时确实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解除权也已经消灭。2016年9月15日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最终确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这份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判付保险金,但确认解除无效意味着合同效力恢复,保险金的给付随第二条诉讼路径解决。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为什么“欺诈”翻不了两年的墙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在办理寿险、重疾险拒赔案件时,经常被问到同一个问题:明明是骗保,为什么法院还判保险公司赔?
答案在立法选择里。《保险法》第十六条立法时,已经把故意隐瞒、欺诈的情形考虑在内,即便如此仍然设定了两年不可抗辩期间。这是立法者的明确取舍:用两年时间换取保险关系的确定性——保险公司有两年时间调查、询问、解除,两年届满后,合同效力必须稳定下来,否则任何一份寿险保单都会变成悬在受益人头上的利剑,保险的保障功能无从谈起。
“欺诈”能否被证据支撑,案件走向可能完全不同:“欺诈”话语在实务中有两个真实作用:一是心理施压,让投保人放弃维权;二是为刑事案件移送制造舆论。但从民事裁判口径看,类似判例高度一致——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8)内0429民初3504号案中,保险公司还援引了最高法“陈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典型案例抗辩,法院明确指出该案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6年后、非投保时恶意骗保,机械援用典型案例不利于保护投保人权益,判给付保险金12万元。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3)皖1503民初7359号案更进一步:带病投保4年后确诊尿毒症,法院认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两年期间不宜任意突破,判付保险金312156元并按LPR计息。
实务建议:被贴上“欺诈”标签后怎么办
第一,算清时间。合同成立日、出险日、拒赔日、解除通知日,四个日期排成一条线。只要解除通知落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外,核心主张就是解除权消灭。何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把保费缴纳记录一并固定——连续缴费是合同长期有效运行的直接证据。
第二,分清两个战场。合同解除之争是主战场,决定合同效力;保险金给付之争是次战场,决定拿多少。可以先诉请确认解除无效,再依有效合同主张给付;也可以一并提出,像(2023)皖1503民初7359号案那样直接拿全额。
第三,不理会道德指责,只对法律要件。“欺诈”是否成立需要保险公司举证,而它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已被两年期间锁死。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当事人的情绪往往被“欺诈”二字打乱,反而忽略了时间线这个真正的胜负手。
需要说明,两年不可抗辩解决的是合同效力问题;若所患疾病本身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仍可能面临拒付风险。建议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对合同条款与病情对应关系做整体评估后再定策略。
常见问题
问:保险公司说投保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还有用吗?
答:有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立法时已将欺诈情形纳入考量,仍然规定了两年不可抗辩期间。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涉嫌保险欺诈为由解除合同,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成立已满两年、解除权消灭,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欺诈不是突破两年的通行证。
问: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答:除斥期间是权利本身的存续期间,届满则权利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可以中断重算。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受两年除斥期间约束,过期即消灭,没有任何弹性空间。
问:合同被判解除无效后,保险金怎么拿?
答:合同恢复效力后按约定理赔。本案确认解除无效后当事人另行主张了保险金;类似路径可参考(2023)皖1503民初7359号案,法院直接判付保险金312156元并计付利息。建议起诉时一并主张解除无效与给付保险金。
问:投保时漏答了健康询问,现在合同还没满两年,怎么办?
答:抓紧评估补充告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告知,接受加费、除外或解约退还保费的处理,比硬扛到出险后被拒赔更可控。合同已满两年的,可依《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主张解除权消灭。何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先梳理健康询问的具体条目,判断未告知事项是否在询问范围内。
因隐瞒病史被解约,先查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程序。类似遭遇可微信咨询何帆律师团队免费初评。
【温馨提示】个案情形差异明显,同一拒赔理由在不同证据条件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若您遇到相似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由律师书面评估后再定策略。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7-03 | 审阅人:何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