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身亡,保单的身故责任分两档:疾病身故赔13217.05元、意外身故赔26434.10元,条款没写自杀按哪一档赔——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052号判决:条款设计疏漏导致赔付标准不明的,选择有利于投保人的标准,按意外身故档赔付26434.10元。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对这类案子的判断一直很稳定:档位之争是自杀条款案件最常见也最容易被低估的争议点,一档之差就是一倍金额。
案情回顾:两档身故责任,一笔说不清的赔款
被保险人投保的寿险合同把身故责任设计成两档:疾病身故给付13217.05元,意外身故给付26434.10元。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身故,家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主张自杀不属于意外,应按疾病身故低档赔付,两档差额13217.05元成了争议核心。
法院怎么判:条款沉默,选对家属有利的一档
法院的论证分两层。第一层,自杀是否属疾病,是医学上尚有争议的问题,合同没有约定自杀属于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主张按低档赔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把条款没写的事,解释成对保险公司有利的结论。第二层,条款由保险公司起草,因条款设计疏漏导致赔付标准不明的,依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应当选择有利于投保人的标准。最终维持一审,按意外身故标准赔付26434.10元。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对此的评价是:这份判决与(2020)冀01民终8578号案的裁判思路一脉相承:格式条款写不清的,不利后果由起草方承担。区别只在金额档位,本案更直观地展示了“一档之差”的代价。
反面警示:条款写明白的,就按写的来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2民终512号案再次值得对照: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非意外身故按“所交保费×125%”给付,被保险人两年后自缢,二审按该条改判支付6050元(保费4840元×125%),而非一审认定的意外身故5万元。这条经验值得记下来:条款明确时法院不会替家属“另行解释”;条款沉默时家属才有有利解释的空间。投保环节看清条款设计,永远是第一道防线。
何帆律师评析:档位争议的举证与论证
第一,条款文本是主战场。把身故责任条款、免责条款、释义条款全部摘录,论证“自杀”在合同里没有明确归属。第二,医学文献作辅助。精神医学教材、权威文献中关于自杀成因多元性的论述,可以支撑“自杀不等于疾病”的判断,动摇保险公司按疾病档赔付的默认主张。第三,给法院两个以上的解释。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庭审中要完整呈现两种解释各自成立的可能性,而不是只主张自己那一种。类似案件的代理经验显示,论证条款“确实有歧义”比直接要求“按高档赔”更有说服力。
这个案子还可以放在更大的人群场景里理解。身故责任分档设计(疾病身故、意外身故、一般身故)在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中非常普遍,档位差价小则几千、大则数十万。条款对“自杀”“猝死”“意外”等特殊情形没有明确归档的,给付标准就悬空了。这时候裁判路径是固定的:先查条款有没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的,看免责条款是否覆盖——免责条款要过提示和明确说明两道关;仍无法确定的,按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选择对投保人有利的标准,《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规则在每一层都可能被触发。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对此的评价是:家属在理赔阶段就要开始收集档位争议的材料:把条款中所有身故给付的表述抄录成对照表,明确“自杀落在哪一档”在合同里查无答案,这份对照表在诉讼中就是主张有利解释的起点。类似案件的代理经验显示,理赔阶段就把档位问题书面提出,比诉讼时才提出,能争取到更多调解空间。差额不大时也要坚持主张——规则层面站得住,哪怕金额小,判决同样会写明档位归属,为同类案件留下参照,这才是个案之外的真正价值。
档位争议还常与猝死、失踪等其他死因争议交织:同一份保单里,疾病身故与意外身故的界限本就模糊,自杀只是其中一种触发情形。家属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建议把保单的身故责任结构整体梳理一遍——各档给付条件、免责情形、释义条款抄录成表,所有可能的死因情形逐一对照。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评析,这张对照表既是诉讼的证据基础,也是与保险公司谈判的框架:哪些情形条款写清了、哪些悬空了,一目了然。类似案件的代理经验显示,悬空情形越多,投保人的解释空间越大,和解金额越接近高档。最后再强调一次投保侧的预防:投保时逐句阅读身故给付条款,档位设计不清晰的,要求销售人员书面说明或直接换产品——事前一小时,胜过事后一年。
常见问题
问:条款分“疾病身故”和“意外身故”两档,自杀按哪档赔?
答:条款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条款没写自杀归属的,法院会认为自杀是否属疾病在医学上尚有争议,保险公司主张按低档赔缺乏合同依据,依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选择有利于投保人的标准。
问:为什么说自杀与疾病的关系有争议?
答:自杀的成因复杂,精神障碍、心理疾病都可能参与其中,医学上难以把自杀简单等同于疾病身故。正因存在这种不确定性,条款沉默时不能当然归入低档给付。
问:两年内自杀和两年后自杀的处理差别是什么?
答:两年内自杀,依《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两年后自杀,保险人应当给付,争议只在给付标准档位。
问:家属遇到这类拒赔,第一步做什么?
答:把保险条款原文调出来,逐段核对身故给付责任和自杀条款的表述,确认条款是否对自杀档位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及时咨询律师按有利解释规则主张。
延伸阅读:保险合同没写两年后自杀怎么赔:寿险格式条款模糊由保险公司担责、自杀条款怎么理解:投保两年内自杀寿险一定不赔吗、寿险拒赔的常见理由有哪些:免责条款逐条拆。
【温馨提示】保险拒赔纠纷个案差异大,本文思路受具体条款与证据情况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做书面评估。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