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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过一次还能反悔吗:寿险照收保费,解除权已放弃

寿险拒赔指南 · 何帆律师团队 · 2026-07-22

寿险拒赔指南 作者:何帆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3856) 本文最后审阅:2026-08-16 | 审阅人:何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22

投保终身寿险时健康告知勾了“否”,后来被保险人两次因同一种疾病申请理赔都获赔付,保险公司还照常收保费——等被保险人自然死亡后,保险公司却翻出旧账要求解约拒赔。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22号判决不支持:两次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情形,继续赔付并收费构成默示放弃解除权,两名受益人各得身故保险金7万元,合计14万元。类似争议到了法院手里,常见的结果是:这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典型适用场景,保险公司“先收钱后翻脸”的路走不通。

案情回顾:同一种病,理赔两次

投保人投保终身寿险(万能型),健康告知一栏勾了“否”,而实际病历显示投保前有既往病史。合同履行期间,被保险人两次因同一种疾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均予赔付,之后还照常收取了后续保费。被保险人自然死亡后,受益人索赔身故保险金14万元,保险公司这时才主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要求解除合同拒赔。

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占理:继续收费等于认账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仍收取保险费的,不得解除合同;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收取保费的,同样不得解除。法院的逻辑分两步。

第一步,“应当知道”如何认定。两次理赔审查中,保险公司必然接触被保险人的病历资料,同一种疾病反复出险,健康状况的异常已经摆在理赔卷宗里——法律上推定保险公司应当知道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第二步,行为如何定性。明知或应知后没有解约,反而两次赔付、继续收费,这些行为向投保人传递的信号是“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基于这种信号继续履约,保险公司事后主张解除,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以行为默示放弃解除权。

法院怎么判:两名受益人各得7万元

判决保险公司向两名受益人各支付身故保险金7万元,合计14万元。复盘下来,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判断是:这个案子把“解除权可以放弃”讲得非常具体:解除权不是想用就用、想收就收的万能工具,保险公司以行为表明接受合同现状后,法律不再允许它反悔。

反面警示:隐瞒又没被发现,另一套规则

要提醒的是,这条规则的前提是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76号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三十日内即行使解除权,解约合法,拒赔成立——该案中被保险人之女(保险代理人)明知住院史未列明,未如实告知且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何帆律师经办的案件里,成败往往就差在这一步:两组案例的分界线很清晰:保险公司理赔时有没有接触过相关健康信息、有没有及时解约。接触过还不解约,是放弃;没接触过或及时解约,拒赔照样可能成立。

何帆律师评析:这类案件证据怎么调

第一组,理赔痕迹。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调取病历的记录、理赔决定书——证明它处理理赔时见过病历。第二组,收费痕迹。两次理赔之后的保费扣款记录、发票,证明它继续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收费。第三组,对比时间线。把每次理赔、每次扣费的日期与保险公司主张“知道未告知”的时间排成一条线,让“应当知道仍收费”的事实自己说话。类似案件的代理经验表明,这条时间线往往是庭审说服力最强的证据。

把放弃解除权的规则放回《保险法》体系里看:第十六条第二款确立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款设定两年不可抗辩,《保险法》《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确立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则处理“保险人知道之后怎么办”,知道或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仍收取保费的,不得解除合同。三条规则各管一段,本案卡在第三段。类似的道理也适用于两年内出险的情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76号案中,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解除合法,拒赔成立——及时行使与继续收费,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走哪条取决于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的实际动作。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提示,家属梳理证据时,把保险公司“知道之后做了什么”查清楚——什么时候接触病历、什么时候收费、什么时候解约,这条时间线查清了,案件胜负基本就定了。

条文层面再补一笔:本案的裁判基础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与《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组合——前者确立如实告知义务及其两年除斥期间,后者约束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想以未如实告知解约,《保险法》第十六条的三款条文每一款都要过,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弃权规则则是压轴的一关。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评析,条文组合的审查方法适用于所有告知类拒赔案件:把涉案条文逐条列出来,对照保险公司证据,缺口在哪一眼就能看到。

常见问题

问:保险公司理赔过一次,后来又拿健康告知说事,怎么办?
答:依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仍收保费的,不得解除合同。理赔时必然接触病历,保险公司应当知道相关情况却继续赔付、继续收费,事后不得再翻旧账解约拒赔。

问:怎么证明保险公司“应当知道”?
答:理赔申请材料、病历资料、理赔决定书都是证据:保险公司理赔时调取过病历,说明它接触过相关健康信息;继续收取后续保费的凭证则证明其以行为接受了合同延续。两组证据组合即可支撑“应当知道”的主张。

问:这个规则有期限限制吗?
答:司法解释二第七条针对的是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后仍收保费的情形,解除权因放弃而消灭,不再受三十日除斥期间约束。但投保人仍应注意合同自身的约定与不可抗辩期间的综合适用。

问:保险公司只赔付了部分金额,还算放弃吗?
答: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赔付时已接触同种疾病病历且未提出告知异议、继续收费,放弃的主张更强;若首次理赔即书面保留解约权利,则需另行评估。个案细节差异大,建议请律师复核理赔过程文件。

延伸阅读:寿险拒赔怎么办:健康告知没签字,30万身故保险金照样判赔、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寿险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吗、带病投保寿险被拒赔:如实告知的边界在哪里。

【温馨提示】遇到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先别急着签字确认。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拒赔通知书等材料可获书面评估。需要说明的是,个案情形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与证据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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