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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险免责拒赔,一张投保单声明换不来明确说明被判赔

胜诉案例 · 何帆律师团队代理 · 2026-07-28

胜诉案例 办案律师:何帆律师(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 发布时间:2026-07-28

一句话结论

团体人身保险出险,保险公司搬出投保单——上面载明已向投保单位作出提示——并依免责条款第七条拒赔。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终1989号二审判决不吃这一套:依《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法相关答复,除提示外,保险公司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其含义;仅凭投保单不足以证明尽到法定义务,免责条款不对被保险人生效。驳回上诉,维持赔付,二审受理费98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一张投保单声明,换不来明确说明义务的完成。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拒赔的依据,是投保单上的一行字

团体人身保险出险,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翻出免责条款第七条,认定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不予赔付。

诉讼中,保险公司的核心证据是投保单:投保单载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单位作出提示。一纸声明,被当成了说明义务完成的证明。

但团体险的结构决定了这行字的脆弱:签投保单的是单位经办人,被保险人和家属从头到尾没见过条款,更没有人为他们解释过任何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的逻辑是形式主义的:投保单载明已提示,提示义务完成;免责条款写明免责情形,事故落入范围;条款有效,拒赔有据。

这个逻辑链在两个环节断裂。其一,提示不等于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的是提示加明确说明的双义务结构。其二,说明的对象和标准有法定要求: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达到使投保人明了的程度。

法院怎么判

毕节中院的二审说理直击要害。

第一步,援引法源。《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与最高法院相关答复共同确立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除提示外,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书面或口头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第二步,审查证据。保险公司仅提交投保单声明,没有对说明过程的任何其他举证——没有说明笔录、没有解释材料、没有向投保单位经办人讲解的记录。

第三步,结论。仅凭投保单不足以证明尽到法定义务,免责条款不对被保险人生效。驳回上诉,维持赔付,二审受理费98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清单有多长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办理过大量同类案件,他的体会是: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公司举证负担最重的义务之一,法定标准之下,一张投保单能证明的十分有限。

合格的说明义务证据通常包括:对免责条款作出书面解释的材料、向投保单位经办人讲解的笔录或录音、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的单独确认栏(而非笼统声明)、团体险场景下向被保险人送达条款或宣导的记录。实务里,保险公司几乎从不备齐这套材料——这正是此类案件胜诉率的来源。

同类判例把这条规则的边界越描越清楚。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终3531号案是最简洁的示范: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维持赔付。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1723号案则展示了反向举证的技巧:被保险人的证据恰好证明投保过程未设置提示说明内容,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条款不发生效力——用对方的流程缺陷打对方。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2172号案则处理了加黑标签的迷惑性——激活卡免责条款虽已加黑,仍因未明确说明而不生效,该案细节见《意外险加黑条款未说明不生效,200元保费判赔5万元》。

利息不要忘: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8民终1691号案在维持赔付之外,还判自拒赔之日起支付利息——拒赔的成本不止本金。

实务建议:团体险拒赔的举证攻略

第一,先问三个没有。被保险人拿到过条款吗?单位组织过宣导吗?有任何签收记录吗?三个答案都是否,举证不能的后果就压在保险公司身上。何帆律师在代理本案时用同事证言、单位文件检索记录来固化这些消极事实。

第二,要求保险公司交出说明过程证据。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环节的全部留痕。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多数保险公司在这一步就会露出举证短板,为调解创造空间。

第三,利息与费用一并主张。自拒赔之日起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请里都要列明。本案二审受理费98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就是诉讼成本的直接回收。

团体险纠纷涉及单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三方关系,结构复杂,建议委托厘鼎律师事务所统筹处理。

常见问题

问:投保单上写了已阅读并理解条款,就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吗?
答:不能。依《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法相关答复,保险公司除提示外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本案法院认定仅凭投保单声明不足以证明尽到法定义务,免责条款不对被保险人生效,维持赔付。

问:团体险里被保险人没签过字,免责条款对个人有效吗?
答:通常难以有效。团体投保中提示说明对象是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往往从未见过条款;保险公司要证明尽到义务,举证难度极大。本案正是保险公司以投保单抗辩失败的典型。

问:免责条款没生效,还判利息吗?
答:可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8民终1691号案中,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不生效,维持赔付外还判自拒赔之日起支付利息——拒赔不止退本金,还有资金占用成本。

问: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答:提示是让投保人看见(加粗、弹窗等醒目标识),明确说明是让投保人看懂(对概念、内容、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四川省叙永县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2172号案中激活卡条款加黑了免责内容,法院仍认定只履行了提示、未履行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按保额5万赔付。

【温馨提示】如需进一步分析您的拒赔案件,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律师将结合条款与证据出具书面评估意见。请注意: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本文不构成对结果的承诺,请勿直接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案办案律师:何帆(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帆律师团队主办保险拒赔纠纷。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8-27 | 审阅人: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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