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已经加黑提示,投保人却主张保险公司从未向他说明过——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9民终40号判决给出2025年的最新口径:加黑≠完成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还要进一步举证已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含义、法律后果作出有区别性的说明、达到普通人能理解的程度;举证不足,条款不生效,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赔付。法院的裁判口径,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整理过一批案例:“加粗了”不再够用,这个裁判口径对投保人一侧是重大利好。
案情回顾:加黑条款与一句否认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在文本中作了加黑处理,投保人签字投保。出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诉讼中投保人主张:从未有人就免责条款向我作过任何说明。保险公司拿出的证据只有加黑的条款文本和签字页。
法院怎么拆:提示与说明是两道独立的关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设定了两项义务:提示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和明确说明义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两项义务各自独立,完成提示不等于完成说明。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进一步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公司:其对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保险公司只有加黑文本和签字,没有任何“讲过、讲懂了”的证据——举证不能,免责条款不生效。
回头复盘,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结论是:这一口径源远流长: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二终字第15号案早已引用最高法法研[2000]5号文件,把“明确说明”界定为对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的解释并达到常人能理解的程度,四要件清晰。十五年后同一标准仍在适用,规则的高度稳定性本身就是给投保人的确定性。
反面警示:法律禁止行为免责,提示即可
必须讲清例外。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酒驾、无证驾驶、故意犯罪等),作出提示后即生效,无需逐项明确说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4775号案(酒驾免责条款阴影加粗、有效)和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3139号案(血检35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条款加黑加粗加电子确认加回访,拒赔342720元的请求成立)都是例外规则的适用样本。请务必记住这一点:投保人一侧要分清自己的案件落在一般规则还是例外里:违法类免责,抗辩空间窄;其他免责,说明义务是主战场。
同类判例:空白回执也救不了保险公司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2650号案展示了说明义务审查的细节:保险公司提交《责任免除条款特别告知书(代回执)》,但保险名称、合同号均为空白(仅盖公安局章)。法院依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认定:空白回执+未证明送达条款+投保人否认有人说明=举证不能,免责条款不生效,维持赔付8万元。何帆律师见面时总会交代一句:批量投保常见的“空白盖章回执”不管用,法院盯的是“对这一单、这个投保人”是否说明过。
何帆律师评析:质证说明义务的四个追问
庭审质证时按四个层次追问保险公司的证据:第一,谁说明的?业务员、系统还是客服,身份要落实。第二,说明什么?要具体到涉案免责条款,泛泛的产品介绍不算。第三,怎么说明的?书面抄录、录音录像还是回访问答,载体要固定。第四,说明到什么程度?有没有解释概念与法律后果。四问下来,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证据都撑不满。类似案件的代理经验显示,说明义务是投保人一侧胜率最高的攻击点之一,值得每案必查。
回访录音:双向的证据,别把承诺说满
电话回访是保险公司证明“说明义务已履行”的常规证据,也是投保人一方最容易亲手留下不利记录的环节。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1民初3899号案的对照组里,业务员证实从未提示免责条款,条款被判不产生效力;而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3139号等酒驾免责案中,回访录音里投保人回答“了解责任免除”,成为条款生效的关键证据。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提示,回访电话要当作证言来对待:听清每个问题再回答,没看过的条款如实说“没有仔细看”,有疑问当场提出并要求解释,不要为了尽快挂断而把“了解”“清楚”说满。一句敷衍的“都清楚了”,日后可能就是免责条款生效的依据。何帆律师评析,回访机制本是对投保人的保护设计,用得好是盾牌,用不好是枷锁,它的证明方向,取决于你在电话里说了什么。
常见问题
问:免责条款加粗加黑了,是不是就生效了?
答:不一定。加黑只完成提示义务,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保险公司还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举证不足的,条款仍不生效。2025年新判例延续这一口径。
问:保险公司怎么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答:常见证据:投保人抄录声明的签字、说明过程的录音录像、回访记录中针对免责条款的问答。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由保险公司负举证责任,只有格式条款和签字页通常不够。
问:口头说明没有录音,怎么认定?
答:口头说明难以留痕时,法院综合投保流程、提示方式、投保人专业程度等判断。投保人明确否认被说明过、保险公司又无其他佐证的,说明义务通常被认定未履行。
问:饮酒驾驶这类法律禁止行为作免责事由,也要明确说明吗?
答:不必。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禁止性规定列为免责事由的,提示即可,无需逐项明确说明——这是明确说明义务的重要例外,酒驾、无证驾驶条款因此更容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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