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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理赔被以慢阻肺解约,法院确认解除无效并判付5.5万

胜诉案例 · 何帆律师团队代理 · 2026-09-18

胜诉案例 办案律师:何帆律师(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 发布时间:2026-09-18

一句话结论

老人2026年2月3日投保尊享e生百万医疗险,4月6日确诊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急性加重,5月确诊白血病申请理赔。XX在线以其投保前已有慢阻肺病史为由解除合同拒赔。四川省(2026)川1024民初3042号判决: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义务限于投保人明知的健康状况,无证据证实投保前已患慢阻肺,答否不构成未如实告知;白血病与呼吸系统肺病分属不同系统、不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判付保险金55311.11元。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投保后才确诊的病,不是告知义务的对象。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三个月内的两种病,一张解约通知

老人的儿子为其投保尊享e生百万医疗险(保单号IH1100626283320316),2026年2月3日合同成立。2026年4月6日,老人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随后确诊白血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5.5万余元(含用血互助金690元、自购药维奈克拉片等)。

申请理赔,保险公司2026年6月26日发出解除通知:投保前已有慢阻肺病史未告知,解除合同、拒赔。

法院怎么判:告知范围+因果关系双重否定

法院的裁判结构清晰。

第一层,告知义务的时间边界。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明知的健康状况才属告知范围。案涉合同2026年2月3日成立,老人4月6日才诊断为慢阻肺,庭审无证据证实投保前即患有该病——投保时对慢阻肺询问作否定回答,不构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层,因果关系的独立审查。本次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罹患白血病,与呼吸系统肺病在医学上分属不同系统,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层,结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付,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确认解除行为无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障范围内,判付保险金55311.11元(含用血互助金及自购药合理部分),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时间线是告知争议的第一证据

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本案的时间线结构极具代表性:2月投保→4月首诊确诊→5月出险病种确诊。保险公司主张的老病号,在时间线上根本不成立——4月6日才首次诊断的疾病,说投保人2月就该知道,需要证据;没有既往就诊记录支撑的,就是举证不能。这一时间边界规则,对投保后短期内确诊疾病的案件是通用防御。

再叠加因果关系的系统切割(白血病vs慢阻肺),保险公司两道防线全失。给读者的提醒:投保后短期内确诊的疾病被追认为老病号时,把首次诊断时间、既往就诊记录的时间线整理成表——时间不会说谎。

规则回溯:投保后确诊疾病的告知豁免

白血病解约无效案的判决,把告知义务的时间截面规则钉得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框架下的告知义务,时间截面锁定在合同订立时——投保时不存在、不知道、不可能知道的疾病,根本不进入告知义务的射程。老人投保时无慢阻肺的确诊记录、无对应诊疗史,健康告知答"否"与事实相符;投保两个月后才确诊的疾病,无论多么严重,都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前已有慢阻肺病史",举证责任在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前的确诊记录、治疗记录、症状就诊记录,一样都拿不出来,主张即告落空。

因果关系的第二道防线同样稳固:白血病属造血系统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病属呼吸系统疾病——两者分属不同系统、病因谱没有交集;依《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方可拒赔,跨系统的严重影响无从证明。

解约行为无效+判付保险金55311.11元的裁判结果,完整兑现了这两层规则:(2026)川1024民初3042号判决与脑动脉瘤案((2023)粤17民终1199号维持全额判赔)共同构成时间截面规则的引证链。

给读者的提醒:投保后才确诊的疾病,不是你的告知义务对象——保险公司拿投保后的病历翻旧账的,把确诊时间线摆出来,时间的逻辑就是法律的逻辑。

类案检索指南:投保后确诊疾病的抗辩时间线

投保后确诊疾病类抗辩的时间线,三段式固定。第一段,投保时点:投保申请日、核保通过日、合同生效日——告知义务的时间截面锁定在合同订立时;第二段,症状与确诊时点:首次就诊日、确诊日、住院日——投保后才出现/确诊的疾病,不在告知义务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时间逻辑);第三段,对方证据的时点审查: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前已有病史"的,核对它提交证据的时间戳——投保前的确诊记录、治疗记录才是有效证据,投保后的就诊记录与主张无关。

检索关键词:投保后确诊+告知义务+时间截面;等待期后出险+既往症+拒赔;慢阻肺+白血病+无因果。同类案件的规律:时间线三段式画完,"投保前已有病史"的主张多数没有证据支撑——时间的逻辑就是法律的逻辑。

何帆律师结合本案代理经验,提示一句:健康告知回答"否"的心理负担不必过重——告知义务只覆盖投保时明知的状况;投保前没查过、没治过、没症状的疾病,如实作答"否"完全合规。

实务建议

第一,绘制就诊时间线。投保日、首诊日、确诊日、出险日,一表呈现。

第二,要求对方举证投保前病史。主张在先、举证在先,保险公司说有就得拿记录。

第三,解约与理赔分开打。确认解除无效+给付保险金两项诉请并列,程序上一次解决。结合本案的代理过程,何帆律师团队总结:告知争议的黄金三问:什么时候投保的、什么时候确诊的、有没有因果关系。

【温馨提示】每个保险拒赔案件的条款约定与证据格局不同,结论可能随之变化。如有类似困扰,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本文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常见问题

投保后才确诊的病,保险公司说是老病号,怎么办?

让保险公司举证投保前已患病。本案法院明确: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投保人明知的健康状况——案涉合同2026年2月3日成立,原告4月6日才诊断为慢阻肺,无证据证实投保前已患病,投保时答否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解约无效的判决结构是什么?

两项确认:其一,解除行为无效(解除权基础不成立);其二,保险金照付(保险事故在保障范围内)。本案判决主文两条:确认解除行为无效+给付保险金55311.11元——合同关系恢复,理赔义务明确。

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病种无关,影响拒赔吗?

影响。本案白血病(血液系统)与慢阻肺(呼吸系统)分属不同系统、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告知有瑕疵也不构成拒赔依据——因果关系的独立审查是解约抗辩的第二道防线,本案两道防线保险公司全部失守。

本案办案律师:何帆(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帆律师团队主办保险拒赔纠纷。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09-18 | 审阅人: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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