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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投保四年确诊一期甲状腺癌被拒赔,调解获赔45万元

胜诉案例 · 何帆律师团队代理 · 2026-10-20

胜诉案例 办案律师:何帆律师(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 发布时间:2026-10-20

一句话结论

当事人自2020年起连续四年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保额50万元,一年未断。2024年初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I期,住院治疗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一期甲状腺癌未达合同恶性肿瘤——重度标准(2021年监管政策调整后已被排除)。何帆律师团队围绕续保环节的提示说明义务组织主张,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达保额九成。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新规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赔金牌。该案由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并整理成文,何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审、二审或调解阶段的全程代理。

案情回顾:年年续保,一确诊就改规则

患者连续四年投保,每期合同独立生效、保费正常缴纳。2024年初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I期,病理与分期证据齐全。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很直接:合同条款随新规更新后,一期甲状腺癌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予赔付。

患者的困惑很真实:2021年的政策调整,为什么要我2024年确诊时来承受?年年都买,一年没断,理赔标准变了,怎么没人告诉我?

调解逻辑:续保环节的提示说明义务

团队的主张围绕三个支点。

第一支点,合理期待的正当性。投保人连续四年投保同一产品,对赔付范围形成稳定预期;该预期的形成不以投保人熟读条款为前提,而以保险公司每年接受续保、收取保费的行为为基础。

第二支点,续保提示义务。一年期产品的赔付标准因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公司在续保环节应当就标准变化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本案保险公司从未就一期甲状腺癌不再属重疾这一重大变化向投保人作任何提示——投保人直到理赔被拒才知道规则变了。

第三支点,条款效力的利益平衡。2021年新规调整的是新备案产品的条款设计基准,不是保险公司单方变更既有保障范围的理由;把新规当作拒赔依据、又不履行提示义务,等于用投保人不知道的规则免除自己的责任。

诉讼程序启动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45万元,约为保额的九成。

何帆律师团队办案手记:新规过渡期案件的裁判逻辑

何帆律师团队在代理拒赔案件中,2021年重疾新规过渡期是甲状腺癌拒赔的高发区,裁判逻辑集中在两点:老条款(新规前投保)按合同字面赔付,一期甲状腺癌属重疾范围的照赔;新规后投保的一年期产品,审查续保环节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续保时未提示标准变化的,投保人合理期待优先。本案的调解结果(45万,保额九成)正是这两条规则的合力。

对照既往甲状腺癌案件的处理,分期之争的本质是合同版本之争:先定保单版本与续保链条,再谈分期标准。

给读者的提醒:2021年前投保的老重疾险,一期甲状腺癌照样按重疾赔;新规后买的一年期产品,续保记录要留好。

规则回溯:续保提示义务与合理期待的合力

一期甲状腺癌调解45万(保额九成)的调解逻辑,是续保提示义务与合理期待的合力。合理期待的正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通常理解规则+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投保人连续四年投保同一产品、按年缴费,对赔付范围形成稳定预期;该预期的形成以保险公司每年接受续保、收取保费的行为为基础,不以投保人熟读条款为前提。

续保提示义务:一年期产品的赔付标准因2021年重疾新规发生重大变化(一期甲状腺癌移出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在续保环节应当就标准变化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提示说明义务在续保场景的延伸适用。本案保险公司从未提示,投保人直到理赔被拒才知道规则变了。

新规过渡期的规则定位:2021年新规调整的是新备案产品的条款设计基准,不是保险公司单方变更既有保障范围的理由——用投保人不知道的规则免除自己的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与第七条诚信原则。

调解落点90%的构成:合理期待+提示义务缺失+续保链条完整(四年无断)——三要素把调解锚定在保额九成的高位。

类案印证:与续保回溯视频案((2026)沪0101民初14981号——续保合同的证据独立性)、续保认定案合流:续保案件的审查框架统一为"每期一份"——每期合同独立订立、独立审查告知与提示、独立评价合理期待。

给读者的提醒:2021年前投保的老重疾险,一期甲状腺癌照样按重疾赔;新规后的一年期产品,续保记录要留好——标准变化没人告诉你的时候,法律站在你这边。

类案检索指南:续保链条的证据整理

一年期产品续保案件的证据整理,按保单年度纵向展开。每年度四件套:当年度电子保单(保单号、保险期间)、缴费记录(扣费凭证)、条款版本(当年度适用的条款文件,版本号核对)、(自动续保的)续保确认记录——四个年度16件证据连成链条,续保的连续性与条款的演变一目了然。条款版本对照:新规前后条款的"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差异标注——标准变化的时点与内容可视化,提示义务的缺失呼之欲出。

检索关键词:一年期重疾+连续续保+提示义务;条款版本+变更+投保人不知道;新规过渡+甲状腺癌+调解。同类案件的规律:续保链条的证据越连续,"稳定预期"的论证越坚实——四年的扣费记录比任何说理都有说服力。

何帆律师结合本案代理经验,提示一句:买一年期产品的,每年保单下来都存档(哪怕只是PDF存云盘)——16件证据的连续归档,是续保案件最好的弹药库。

实务建议

第一,保单版本链条整理。历次保单、条款版本、续保记录按时间排列,版本之争的弹药库。

第二,病理报告锁定分期。TNM 分期直接决定赔付档位,病理报告是金标准。

第三,拒赔理由书面固定。对方把新规当理由的,恰恰说明它自知条款基础薄弱。何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注意到,新规过渡期案件,续保提示义务是主战场。

【温馨提示】每个保险拒赔案件的条款约定与证据格局不同,结论可能随之变化。如有类似困扰,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本文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常见问题

一期甲状腺癌,重疾险就一定不赔了吗?

不一定。2021年重疾新规后,一期甲状腺癌在 TNM 分期中被移出恶性肿瘤——重度,多数新条款按轻症或除外处理。但赔付看合同:老条款将一期甲状腺癌列入重疾范围的,按合同赔;新规后投保的一年期产品每期重新订立,关键看续保环节保险公司有没有就赔付标准的变化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本案连续投保四年,调解获赔45万(保额九成)。

一年期重疾险连续续保四年,算连续合同还是四份独立合同?

法律上是四份独立合同(每期一年、各自订立),但续保环节有特殊的提示说明义务:产品赔付标准因监管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公司在接受续保时应当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年年续保、从未提示标准变化的,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应受保护。本案的调解逻辑正在于此。

甲状腺癌I期案件的证据要点?

三件套:术后病理报告(类型+TNM分期)、历次保单与续保记录(证明连续投保与条款版本)、拒赔通知书的拒赔理由(固定对方抗辩口径)。分期证据决定争议焦点,续保记录决定提示义务的审查,拒赔理由决定反驳的方向。

本案办案律师:何帆(执业证号 15201202010253856),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帆律师团队主办保险拒赔纠纷。
本案由何帆律师代理并促成调解。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
本文最后审阅:2026-10-20 | 审阅人:何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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