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确诊原位癌,轻症金卡在“先手术”三个字上
结论先行:原位癌轻症理赔附加“必须接受手术切除治疗”条件的,该限制属排除被保险人治疗选择权的格式化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的不产生效力。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豫13民终551号案中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其承担理赔责任的原判。裁判规则其实很清晰,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梳理如下:治疗方式限制条款正在成为轻症拒赔的新高地,值得每位投保人警惕。
李某(化名)确诊原位癌。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把原位癌排除在“恶性肿瘤——轻度”之外,第四款又单独约定原位癌为轻症,但要求“已接受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切除治疗”。李某基于病情与医生意见未行手术切除,申请轻症理赔,保险公司以第一款已排除原位癌、第四款仅为释义为由拒赔。一个疾病定义被拆成两款表述,保险公司两头堵。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两款条款的排列组合
保险公司的解释是:第一款已经把原位癌排除出轻症保障,第四款只是定义性说明,即便引用,被保险人没手术也不满足条件。这套解释有两处硬伤。第一,两款并列出现在同一合同里,第四款明确把原位癌列为轻症疾病并约定给付条件,符合约定保险人仍需赔付,排除解释与文本冲突。第二,“必须手术”是治疗方式限制,与疾病状态的确认无关。何帆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保险公司擅于用条款的排列组合制造歧义,而歧义恰恰是它的克星——《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法院怎么判:治疗方式限制不产生效力
南阳中院认为,第六条第一款与第四款为并列条款,符合第四款约定保险人仍需赔付;“必须接受手术切除治疗”属对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被保险人治疗选择权,属格式化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条款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治疗方式限制条款无效的裁判谱系很长。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终1063号案依《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主动脉手术“开胸或开腹”限定无效,先进技术取代落后方法是医学进步规律,滞后限定违背重疾险设立初衷;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金初字第89号案认定“只赔开胸搭桥不赔支架”属免除保险人义务、排除被保险人权利的格式条款,判赔3万元;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6)豫1502民初4343号案认定开胸限定属未提示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判赔9万元;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26)豫1325民初1285号案更明确:重疾定义应指疾病症状特征的客观描述而非治疗方式限制,前降支狭窄85%行介入手术照样判赔7万元。
何帆律师评析:疾病定义与手术定义的红线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评析指出,轻症条款分两类,效力审查路径完全不同。按疾病状态定义的(原位癌、特定疾病状态),确诊即构成给付条件,附加手术要求是把疾病定义偷换成治疗要求,法院按免责条款审查,未提示说明即不生效。按手术定义的(微创搭桥术等),实际实施该手术才构成给付条件,这类条款被认定属保险责任范畴而非免责条款,不能扩大解释,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2216号案中做了支架术的患者主张“微创搭桥”轻症金被驳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终1115号案中硬脑膜动静脉瘘患者对不上“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定义也被驳回。
何帆律师见过的反面教材里,最常见的误区恰恰出在这条分界线上:两者的分界要看得极细。原位癌这类疾病定义附加手术条件的,主攻条款效力;手术定义条款对不上号的,则要把病情往“达到约定严重程度”上靠——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5)豫0802民初4873号案认定,轻症名称虽含“手术”实指疾病严重程度,秦某(化名)血管造影显示回旋支狭窄约90%,病情达到约定严重程度,其按医疗技术发展选择药物球囊方案不影响理赔,判付轻症金4.5万元并豁免后期保费。同一类争议,条款定性差之毫厘,结果谬以千里。
实务建议:拿到条款先做定性
第一步,给争议条款定性:疾病定义还是手术定义、附加了什么条件,用一句话写出来。第二步,疾病定义附加治疗条件的,收集条款无加粗、无说明的证据,按免责条款未生效主张;手术定义对不上的,整理造影、病理等严重程度证据,往实质标准上靠。第三步,书面理赔沟通中直接引用裁判规则,给保险公司留出台阶。何帆律师团队在类似案件代理中发现,轻症拒赔金额虽小,但保险公司应诉成本同样高,规则讲到位后调解结案的比例相当可观。
常见问题
原位癌确诊了但没手术,轻症金能赔吗?
要求“必须手术才赔”的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性很大。南阳(2025)豫13民终551号案认为,“必须接受手术切除治疗”属对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被保险人治疗选择权,属格式化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该限制性条款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轻症里疾病和手术类条款怎么区分?
有的轻症按疾病状态定义(如原位癌、特定病变),有的按手术定义(如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按疾病定义的,确诊即应给付,附加治疗方式要求属于限缩保障;按手术定义的,实际实施了该手术才构成给付条件。审条款先看定义方式。
选择保守治疗影响理赔吗?
不应影响。治疗方式由医生根据病情和医学发展决定,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以治疗方式限定理赔、剥夺治疗选择权的条款,与手术方式类无效条款的裁判逻辑一致,效力存疑。
条款已经加粗了还有救吗?
加粗只是提示,还需明确说明。南阳案二审中保险公司同样未能证明已就该限制条款明确说明,条款不产生效力。加粗与否只影响一个环节,说明义务的证据(回访录音、确认书等)才是完整链条。
【温馨提示】遇到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先别急着签字确认。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拒赔通知书等材料可获书面评估。需要说明的是,个案情形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与证据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