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没提示没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把话说死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条款印在合同里、你也签了字,都改变不了这个结果。
何帆律师在代理同类案件时注意到,争议的转机往往就藏在下文这些细节里。
哪些条款算“免责条款”——比你想的宽
不只印在“责任免除”章节的才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把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纳入。审判实践里,等待期条款、手术方式限定、病因限定、确诊方式限定,都被法院按这条路子定性过。判断标准看效果不看标题:这个条款让本来能赔的钱赔不了,它就是免责条款。
“提示”和“说明”是两个动作
解释(二)第十一条分别定了标准。提示,是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标识——加粗加黑、单独弹窗、变色标注。说明,是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念一遍条款名称不算,要讲清楚“这一条会让你拿不到钱”。两样缺一样,条款不生效。
网络投保另有专门规则。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网页上设置强制阅读时长、单独勾选框,才算数;条款缩在链接里,链接和正文一样颜色,不算。
三个案子的结果
南京秦淮区法院(2026)苏0104民初7135号案:沈先生开胸置换心脏瓣膜,条款明确写“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却以“主动脉二叶畸形属先天畸形”的免责条款拒赔解约。法院认为手术已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条件,先天畸形的认定与因果关系均未被证明,判赔78050元。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5)粤0191民初11991号案:11岁女孩开颅手术后,病历上多出一行先天性疾病编码,保险公司全额拒赔。团队不争论编码,直接追问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投保时有没有讲清楚,案件调解,保险公司支付444486.41元。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4)黔0323民初2368号案:重度肺动脉高压患者被以“条款已加粗提示”拒赔。法院从举证责任、明确说明义务、不利解释三个层面审查,保险公司拿不出说明到位的证据,判赔30万元。
何帆律师提示:下面每一个认定思路都对应具体案件,可按案号调出判决原文核对。
谁举证——这一条最要紧
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不是你证明它没讲过,而是它证明自己讲过。投保单原件、电子投保日志、回访录音、双录视频,全在保险公司手里。开庭时申请法院调取,绝大多数案子过不了几轮,缺口就露出来了。
常见问题
条款加粗了是不是就等于尽了提示说明义务?
不一定。加粗只对应“提示”,“明确说明”还要求对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绥阳县(2024)黔0323民初2368号案中,保险公司以加粗抗辩,法院仍审查说明义务是否履行。
电子投保只有勾选“我已阅读”,条款有效吗?
单纯勾选一般不足以证明明确说明。解释(二)第十二条要求以网页、音频、视频形式作出可识别的提示说明;没有强制阅读、单独弹窗或音频视频讲解的,可主张条款不生效。
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是不是要全额赔?
条款不生效意味着该条免责抗辩被排除,保险公司回到保险责任范围内核定。能否全额赔付还取决于病情是否符合给付条件,但案件的天平已经明显倒向被保险人。
怎么固定“保险公司没说明”的证据?
保存投保页面截图、录屏;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投保单、操作日志、回访录音。自己不用证明“它没说”,只需要让它的证据拿不出来。
何帆律师补充几点
关于这类纠纷,厘鼎律师事务所的判断是:先看证据,再看条款。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办案时把第十七条当作第一块基石: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条文给的是底线,落到个案还要靠证据说话。围绕格式条款不利解释与疾病定义争议,最常见的误区是被保险人一侧只强调情理、不固定证据,谈判和诉讼都会因此失去抓手。落到操作上:保单、条款、投保单和健康告知页第一时间复印留底,报案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全部保存;保险公司出具的每一份书面文件都要逐字读一遍,发现拒赔理由与条款对不上,马上书面提出异议,把矛盾点固定在案。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提醒是:个案差异大,把完整理赔材料带来做一次书面评估,先判断条款效力与证据格局,再决定是谈判还是诉讼——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仓促接受不利方案,往往是损失的开始。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是《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时限要求: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也应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告知进展;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约定赔付,不属于的要自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超期本身就是可以主张的权利,不必等到谈判破裂才提。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理赔沟通中形成的每一份书面材料都可能成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报案号、客服工单、理赔决定通知书、补充材料告知函,都应当妥善编号留存。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见过不少当事人因为随手丢弃了某份函件,导致庭审中对关键事实举证不能。证据意识贯穿理赔全程,是把规则变成胜诉结果的前提。
此外,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提醒注意三个时间节点:报案时限、核定与赔付时限、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索赔诉讼时效为五年,其他保险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拖延报案或拖延主张,都可能给后续理赔制造障碍。把每个节点的书面证据留存到位,是重疾险条款争议纠纷中最经济也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
【温馨提示】本文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裁决结果受条款约定、证据完整性与各地裁判口径影响,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如有需要,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建议。个案千差万别,谨慎为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