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投保前住院、两年后身故,两个案子两种结局
结论先行:带病投保熬过两年不等于稳赔,事故发生在两年之后的,法院判保险公司赔;投保时事故已注定发生的,法院连门都不让进。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用两个真实判例,把两年不可抗辩规则的正反两面一次讲清。
第一个案子: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8)内0429民初3504号案。孟某(化名)之子2012年2月因颅内占位性病变住院,同年5月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重疾险,合计保额12万元,健康告知未提病史。缴纳6期保费后,2018年1月确诊胶质瘤、4月身故,此时合同成立已近六年。保险公司以投保前病史未告知为由拒赔,还援引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主张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受不可抗辩保护。
第二个案子: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5民初265号案。周某(化名)2012年确诊乳腺癌,2018年2月病情已恶化转移时投保定期寿险,保额30万元,健康告知癌症项勾“否”,两年后因乳腺癌身故。保险公司拒赔,主张投保时保险事故已确定发生。
法院怎么判:一个判赔12万,一个全部驳回
宁城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成立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予赔付。本案合同成立六年,机械援用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不利于保障投保人权益,不可抗辩条款应予适用,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2万元。判决援引了《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珠晖区法院则认为,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前已确诊且持续恶化、与身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疾病,对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造成严重影响,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依《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驳回李某等三名受益人的诉讼请求。
何帆律师评析:边界画在“不确定性”三个字上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评析指出,两个案子表面上规则冲突,实质上共用同一条判准:保险承保的是不确定的风险,投保时已经确定或注定发生的事故,不属承保范围,不可抗辩期间救不了它。宁城案里,投保前是“颅内占位性病变住院”,两年后确诊胶质瘤身故,占位与胶质瘤之间隔着六年病程,事故的最终发生仍具不确定性,法院倾向保护投保人。珠晖案里,投保时癌症已恶化转移,死亡结果几乎是时间问题,不确定性已不存在。判断的关键证据是:投保时疾病处于什么阶段、医生对预后的判断、投保后病程的演进速度。
何帆律师见过的反面教材里,这一条出现得最多:中间地带才是多数案件的真实形态:投保前有慢性病史、两年后确诊另一种重疾的,通常落在保护范围内;投保前已有明确恶性诊断、两年内因同一疾病出险的,风险极高。何帆律师团队在类似案件代理中还会同步审查程序问题: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719号案中,朱某(化名)2008年确诊肝硬化、2009年投保时隐瞒,缴费4年后因肝病身故,法院仍依第十六条第三款判保险公司支付9万元;而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二终字第81号案则以解除权超两年未行使为由认定解除权消灭。同一规则,程序与实体的组合拳不一样,结果就完全不同。
实务建议:把两年规则用对地方
第一,投保时如实告知是唯一不翻车的路径,不可抗辩期间是立法平衡工具,不是规避告知的攻略。第二,已经带病投保且超过两年的,索赔时围绕事故的新发性组织证据:两次疾病的诊断时间、病理类型差异、治疗记录的连续性。第三,面对拒赔,同步核查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行使情况——超期未解除、未解除先拒赔,都是可主攻的程序缺口。何帆律师提醒,此类案件个案差异极大,收案后要先做事实与规则的匹配评估,再决定主张路径,切勿套用任何单一案例的结论。
厘鼎律师事务所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是:不可抗辩不是保票,时间只是入场券。事故的新发性、前后疾病间的关联程度、投保时的认知状态,三者共同决定结果走向。何帆律师建议索赔前先做一次自身案情与上述判准的比对,落点模糊的及时调整证据方向与主张策略,避免在不利路径上空耗时限。
常见问题
带病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赔吗?
不一定,要看案件事实。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的,依《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予赔付;但投保时保险事故(如身故结果的疾病进程)已确定发生的,法院认为不影响事故不确定性,不受不可抗辩保护。
哪些情况不受不可抗辩保护?
典型如投保前已确诊癌症且持续恶化,两年内因该癌症身故——疾病与身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投保时已经锁定,事故的发生没有不确定性可言。衡阳(2021)湘0405民初265号案中投保时癌症已恶化转移,两年后身故,索赔被驳回。
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的想法对吗?
不对。不可抗辩期间把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关进时间笼子,但不改变投保时的事实状态。事故是否“新发生”是核心判断,个案差别极大。把两年当成规避告知义务的工具,最终结果可能是保单被认定自始得不到保护。
保险公司拒绝不可抗辩抗辩时,被保险人怎么办?
围绕“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后”组织证据:确诊时间、治疗轨迹、因果关系形成过程。同时审查保险公司有无程序瑕疵:解除权是否超期、有没有先行使解除权。两条线并行,协商与诉讼都更有利。
【温馨提示】如需进一步分析您的拒赔案件,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律师将结合条款与证据出具书面评估意见。请注意: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本文不构成对结果的承诺,请勿直接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