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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漏填高血压病史,重疾险拒赔能打赢吗

重疾险拒赔指南 · 何帆律师团队 · 2026-07-28

重疾险拒赔指南 作者:何帆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3856) 本文最后审阅:2026-07-28 | 审阅人:何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28

案情回顾:高血压栏勾“否”,五次住院后被拒赔

结论先说在前面:这是一起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例。健康告知对“高血压”勾了“否”,投保前实际已有高血压病史,法院认定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对解除前事故不担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2018)桂0802民初113号案中驳回投保人全部诉讼请求。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以此案说明:告知义务不是纸面条款,而是重疾险理赔的第一道生死线。

孙某(化名)2017年1月投保一份综合健康保险,保额100万元,健康告知中“高血压”一栏勾选“否”。投保当年6月起,他先后五次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等,入院记录显示血压165/100mmHg。保险公司调查后以投保前已患高血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孙某起诉,主张自己不知道血压偏高需要告知,保险公司未尽询问义务。

双方争议:告知范围到底怎么划

孙某一方主张:健康问卷是保险公司单方印制的格式文本,条款繁多,普通人分不清“血压偏高”和“高血压病”的界限,自己无医学背景,勾“否”不算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则提交五份住院病历:入院自述既往血压偏高、五次住院均记载高血压病症,询问事项明确列有高血压,回答为“否”。何帆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投保人对“自我感觉不严重就不用告知”存在普遍误解——告知义务看的是客观患病事实加询问范围,与主观严重程度无关。

法院怎么判:询问告知模式下勾“否”就是未告知

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模式,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应如实告知。孙某投保时对高血压询问作否定回答,而住院自述既往血压偏高、五次住院均有高血压病症,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类似的败诉结果在多个法院出现过。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5539号案中,苏某(化名)明知自己患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且10年内多次住院,对包含“慢性支气管炎”的询问仅答“哮喘”、对“10年内是否因其他疾病住院”答“否”,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对解除前事故不赔。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民终字第408号案中,钟某(化名)投保时对“是否曾患肝炎、乙肝带菌”答“否”,住院病历既往史却载明患肝炎十余年、乙肝大三阳,法院认定病历具备证据三性、入院时意识清楚排除口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何帆律师评析:告知义务的红线画在哪里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评析指出,三起败诉案的共同结构是:询问事项明确、客观病历扎实、回答与病历直接冲突。在这套证据面前,任何“我不知道要告知”的抗辩都难以成立。但也要看到硬币的另一面:告知义务以询问为限,保险公司未逐一询问、仅笼统询问健康状况的,回答“健康”与病历记载相符的不构成未告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1834号案即以此判保险公司败诉,并因超30日行使解除权而确认其解除行为无效。同理,既往疾病距投保间隔较长且已临床治愈的,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2民初1263号案认为投保人抗辩成立,判赔10万元。

何帆律师见过的反面教材里,这一条出现得最多:告知义务案件的核心变量有三个:询问的具体程度、病历与询问的冲突强度、合同成立的时间长度。投保人能控制的是前两个——投保时逐条读问卷、对照病历如实答;第三个变量(两年不可抗辩、30日解除权除斥期间)则要在理赔争议时主动审查,保险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行使权利的,拒赔照样能翻。

实务建议:健康告知的正确打开方式

第一,投保前调齐自己的病历材料,特别是近五年的住院和门诊记录,对照问卷逐项作答,不凭印象勾选。第二,为父母、配偶投保的,先拿到对方的住院记录再填问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7979号案中,儿子为父亲投保时凭印象答“否”,父亲曾因颈椎病住院10天的事实被法院认定构成未告知,100万保额的索赔被全部驳回。第三,已有慢性病或住院史的,如实披露走人工核保,宁可加费或除外承保,也不要留一颗随时引爆的雷。何帆律师团队在类似案件代理中发现,如实告知的保单出险后几乎不存在告知层面的争议,纠纷集中在告知不实的保单——这道题只能在做题时答对,事后无法补救。

常见问题

健康告知漏填高血压,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能。我国采用询问告知模式,投保人对询问事项应如实回答。投保前已有高血压病史却在询问栏勾“否”,住院记录又显示多次高血压病症的,法院认定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对解除前的事故不担责。

什么是询问告知模式?

指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事项为限:问了就要答,没问的不用主动说。所以关键在两件事——逐条读懂健康问卷问了什么,再逐项核对自身病历如实作答。答错的范围仅限被询问过的项目。

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未告知还能成为拒赔理由吗?

本案合同成立未满两年,保险公司正常行使解除权获得支持。若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依《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拒赔理由通常难以成立。时间因素在这类案件中至关重要。

填健康告知前要做哪些准备?

调出自己的住院记录、门诊病历、体检报告和用药清单,对照健康问卷逐项核对,尤其注意高血压、糖尿病、结节、肝炎等高频询问项。拿不准的项目宁可如实披露走人工核保,也不要赌“保险公司查不到”。

【温馨提示】本文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裁决结果受条款约定、证据完整性与各地裁判口径影响,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如有需要,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建议。个案千差万别,谨慎为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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