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免责条款没说明白,法院判意外险照赔
先给结论:猝死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免死金牌——投保时没有就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依《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在(2024)冀0306民初247号案中,判决保险公司在已按猝死责任赔付5万元之外,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法院在这类问题上的态度,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归纳为两点:免责条款的效力,和两项责任的并行。这起2024年判决的新案把两个问题都讲透了。
案情回顾:保单里同时有两个“身故”责任
2021年12月7日,被保险人徐某卸运树枝后从车上跳下,感觉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猝死。徐某的保单包含三项责任: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猝死保险(保额5万元)。
保险公司按猝死责任赔付了5万元,家属再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时遭到拒绝,理由是:猝死属免责范围,仅同意猝死险的5万。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怎么判: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怠于尸检
法院的说理有两个支点。第一,条款效力:不能将猝死当然作为意外伤害的除外事由,死亡原因须通过鉴定等手段确定;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就“猝死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依《保险法》第17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在遗体火化前明确告知须尸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死因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的风险在保险公司一边。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为什么是5万而不是10万?何帆律师提醒注意法院的精细处理:在猝死责任已赔5万的前提下,法院将意外身故责任按10万元保额的半数认定——判决书未展开具体折算过程,从结果看是两项责任各担其半,家属的总体获赔达到10万元。
何帆律师评析:猝死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三步法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在办理猝死类拒赔案件时,把免责条款效力审查归纳为三步。第一步,看条款性质:把“不包括猝死”写进释义,还是写进免责条款,处理路径不同。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3民终1010号案中,条款释义“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被认定为免责条款,因为它把非疾病导致的猝死也排除在外,超出了意外伤害定义本身的范围,依《保险法解释二》第9条按免责条款审查。
第二步,看提示方式:免责条款要有显著标识。广东肇庆中院(2020)粤12民终820号案中,“不承担因猝死或疾病引起的身故给付责任”的特别约定因未加粗、加黑、大写,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被认定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赔付3万元及医疗费7540.11元。
第三步,看明确说明:提示之外的单独解释同样必备。所谓明确说明,不是让投保人签字了事,而是要把“猝死属于免责范围”这一后果用常人能理解的方式讲清楚,能证明讲过的材料(投保提示书、录音、勾选记录)都要留得住。有对照价值的反面案例是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0民初1727号案:条款第2.2.1款第(8)项对“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免责作出明确约定,且字体特别加粗,法院依《保险法》第17条、《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认定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条款有效,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受理费6250元自担。
三步法的意义在于:同样面对“猝死免责”,条款加粗到位的(宁都案)家属败诉,条款没加粗的(肇庆案)、没解释的(抚宁案)家属胜诉。拿到保单第一件事,就是把猝死相关条款翻出来看排版。
实务建议:两项责任并行主张的路径
第一,理清保单结构。把保单里的责任逐项列出来: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猝死、定期寿险,各自保额和触发条件分开写。本案的启示是猝死险与意外身故可以并行主张,山东高院(2019)鲁民再758号案则显示意外险不赔时定期寿险50万元照付——保单组合决定索赔组合。
第二,死因存疑时在火化前书面要求尸检。这一步同时服务两个目的:固定死因,以及测试保险公司是否怠于履职。具体操作见站内专文(见工作中猝死意外险拒赔怎么办:保险公司没要求尸检的代价)。
第三,拒赔后先审条款效力再谈事实。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经验是,猝死案件中约半数能通过免责条款效力审查直接破局,不必陷入死因鉴定的泥潭。把投保单、电子保单、投保流程截图(尤其是勾选和确认页面)全部保存,效力审查的证据都在里面。更多免责条款攻防见意外险免责条款没说明白,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
常见问题
问:猝死免责条款一定有效吗?
答:不一定。依《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免责条款未经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有判例认定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就猝死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解释,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问:保单同时含猝死责任和意外身故责任,只能二选一吗?
答:不是。猝死附加险与意外身故责任是两个独立保险责任,有判例支持家属在获赔猝死保险金后,再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责任能否并行要看条款结构。
问:死亡证明写猝死,意外险还有机会吗?
答:有机会。法院认为不能将猝死当然作为意外伤害的除外事由,须通过鉴定等确定原因;保险公司未在遗体火化前主张尸检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问:怎么判断免责条款有没有被明确说明?
答:看三点:条款是否加粗等显著标识、投保时是否单独解释、有无投保人签字确认的说明记录。仅有保险合同后附条款文本,不足以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温馨提示】本文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裁决结果受条款约定、证据完整性与各地裁判口径影响,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如有需要,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建议。个案千差万别,谨慎为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