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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免责条款没说明白,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

意外险拒赔 · 何帆律师团队 · 2026-06-26

意外险拒赔 作者:何帆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3856) 本文最后审阅:2026-06-26 | 审阅人:何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6-06-26

意外险免责条款没说明白,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

先给结论:免责条款写进合同,不等于生效。《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不产生效力的意思是——它还印在合同里,但保险公司拿不出来用。意外险纠纷里相当一部分“铁面拒赔”,倒在这一个条款上。

何帆律师在代理同类案件时注意到,争议的转机往往就藏在下文这些细节里。

一、两个义务,两道关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解释二把这两个义务拆细了:

  • 第十一条——提示看形式: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显著标志作出即可。加黑、加粗、单独弹窗都算,门槛很低。
  • 第十一条——说明看实质: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这一条高得多。
  • 第十二条,网络投保:以网页、音频、视频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履行了义务。
  • 第十三条,举证责任在保险人: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推定已履行,但另有证据证明未履行的除外。
  • 第九条——免责条款的范围: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减免责任的条款都算。看实质,不看标题。

记一个顺序:先问算不算免责条款(第九条),再问提示做了没有,最后问说明做了没有。第一关被推翻,后面不用谈。

二、判例一:准驾不符写在合同里,照样不生效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6)鄂0802民初1933号案。

吴某(化名)给登记在岳父郑某(化名)名下的小轿车线上投保驾乘综合意外险。五个月后,郑某骑二轮摩托车在路口相撞,重伤不治。交警认定:郑某持B1证(准驾中型客车)驾驶二轮摩托车,属准驾不符,负事故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写得清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导致身故伤残的,不赔。准驾不符的事实也成立。翻盘点在投保流程:保险公司只交了一份有签名的投保单。页面操作轨迹没有,条款送达记录没有,在线说明记录也没有。

法院的判断分三层: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没有加黑加粗;按银保监发〔2020〕26号通知,互联网保险销售应记录页面操作轨迹和在线解释说明信息,资料由保险人保管;保险公司交不出来。最终认定:保险人对这条免责条款连基本的提示义务都没能证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赔付6万元。

多一句提醒:投保人提交的另一次续保微信记录显示,业务员只发险种、发收款码、发电子保单,全程没人讲条款。这份记录虽不对应本案投保过程,但足以让法官对那份“投保人声明”的真实性起疑。投保过程的聊天记录,平时要存。

三、判例二:加黑加粗了,还是不够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1民终7768号、再审(2024)黔01民再195号案。

陈某醉酒后倒在路边沟里死亡,血检乙醇含量293mg/100mL。合同免责条款列了“酗酒”,文本确实加了黑加粗,投保时还签过《投保人声明》。保险公司据此拒付8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争点就剩明确说明一项:加粗是提示,那说明呢?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对“酗酒”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过常人能理解的解释。拿不出。免责条款不生效,一审败诉的家属在二审、再审全部翻盘,80万元判付。

两个判例合起来:提示是及格线,说明是分水岭。互联网投保的缺口通常在“页面没留痕”,线下投保的缺口通常在“只签字没讲解”。

四、当事人自查四问

拒赔依据的那条条款,算不算免责条款?免赔额、给付比例、单次限额、既往症免责、无证驾驶免责——按解释二第九条,凡减轻保险人责任的都算。同时注意区分:荆门案里保单把保障分为“车上人员”和“家庭成员”两类,家属主张这分类也是免责条款,法院没采纳——确定责任范围的条款不需要特别提示。

保单上有没有加黑加粗?翻原文,逐字看字体。毕节中院一个案子就因为“给付比例90%”六个字和其他文字一样大,比例条款直接不生效。

保险公司的举证在哪里?不要急着自证“没人跟我说过”。按解释二第十三条,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投保页面留痕、销售可回溯资料。

签字了还能主张吗?能。签名只是可反驳的推定,重点是找出与签字相矛盾的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投保录屏。

常见问题

问:免责条款签字了就生效吗?
答:签字只是推定,可被相反证据推翻;互联网投保还要求保险公司留存可回溯资料,只有签名没有留痕的,条款可能不生效。

问:提示和说明的区别是什么?
答:提示看形式(显著标识),说明看实质(常人能理解概念、内容与后果),两项举证责任都在保险人。

问:免赔额、比例赔付算免责条款吗?
答:算。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明文列举,按实质判断,与条款名称无关。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补一条实务线

免责条款争议的胜负手,是“有没有做过”的证据,而不是“该不该做”的道理。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通常分两步:先向保险公司发函申请调取投保单、电子投保流程的可回溯资料,再看第十三条的举证责任落在谁头上——调不出提示说明的留痕,第十七条第二款就直接落地。操作清单并不复杂:复印保单与条款、保存全部沟通痕迹、逐字核对每一份理赔文书。发现书面拒赔理由与条款约定不一致,第一时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书面留痕,是这类纠纷里最便宜的筹码。手上若有正在进行的理赔争议,建议把保单、条款和拒赔通知书交给律师按“免责条款有没有显著标识、有没有送达、说没说清”三问过一遍,再选择谈判或诉讼路径,避免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被动接受结果。

【温馨提示】遇到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先别急着签字确认。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拒赔通知书等材料可获书面评估。需要说明的是,个案情形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与证据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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