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先收钱后免责,法院看得清清楚楚
投保时保险公司对驾驶人资格一声不吭,保费照收;出了事故才翻出准驾不符的条款拒赔——这样的操作,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不行。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商终字第317号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未能认真审核驾驶证与车辆是否相符,应视为对准驾不符抗辩权利的放弃,最终驳回保险公司上诉,拒赔不成立。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对这类案子的判断一直很稳定:这个案子把承保与理赔两个环节的自相矛盾摆上台面,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教科书式判例。
案情回顾:B1证开了中型普通货车
本案的驾驶员持B1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中型客车,而事故时驾驶的是中型普通货车,对应的准驾车型为B2。一字之差,车型有别。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启动理赔审查后,发现驾驶员的驾驶证与所驾车辆不匹配,随即以准驾不符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
对车主来说,这份保单的特殊之处在于:承保时保险公司对驾驶人员是有明确认知的,保单上特别约定了该驾驶员为驾驶人员,保费也是按这个配置收的。保险公司明明知道是谁在开车,收钱时没提出准驾车型问题,出了事才拿这个说事,车主自然不服,官司打到二审。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B1不含B2准驾车型,构成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的逻辑并不复杂:B1驾驶证的准驾范围不含中型普通货车,事故时驾驶员所驾车辆超出准驾范围,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准驾不符免责情形,商业三者险依约免赔。
单从条文看,B1确实不含B2,这个事实保险公司没有说错。错在它忽略了自己在承保环节的行为。
法院怎么判:收保费时不审,就是放弃抗辩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审查重点放在承保过程上。法院查明:保险公司承保时在保单中特别约定该驾驶员为驾驶人员,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明确知道这份保单保障的是谁在开车;但在收取保费时,保险公司没有认真审核该驾驶员的驾驶证与车辆是否相符。
法院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承保时特别指定了驾驶人员并收取保费,就应当视为其对准驾不符的抗辩权利作出了放弃;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就同一危险事项作出前后相反的处理,承保时接受、理赔时否认——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拒赔不成立。
何帆律师评析:这背后是权利放弃的法理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分析,本案裁判的核心是一个朴素的法律逻辑:权利可以放弃,但你不能一边收着对立面的好处,一边保留着对付对方的权利。保险公司核保是它的合同义务也是行业惯例,驾驶证信息在投保材料里一目了然,特别约定栏里甚至白纸黑字写明了驾驶人。这种情况下不审核,法律上就产生了失权后果。
何帆律师在办理类似拒赔案件时,有一个固定的取证方向:保险公司到底在承保环节知道多少。投保单上的驾驶人信息、特别约定条款、核保意见、批改记录,这些都是拼图。拼出来的图景如果是保险公司全程知情却全程沉默,败诉的种子在出险前就已经种下了。
本案与贵阳一起案件可以对照着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4617号判决中,车主把货车交给不具有准驾资格的人驾驶,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车主未尽谨慎遵守法律强制性规范的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亦有不当,综合衡量判决双方分担损失——保险公司按赔偿金的30%赔付42000元。两案对比可见,诚信原则是把双刃剑,法院会切分双方过错,车主把车交给无资格者驾驶的责任同样跑不掉。
实务建议:投保环节的证据决定理赔环节的命运
何帆律师给出三条建议。第一,投保材料留全套复印件。投保单、特别约定页、缴费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一并归档。这些材料在正常情况下没什么用,在对抗拒赔时每一样都是证据。
第二,公司车辆、挂靠车辆投保时主动申报驾驶人信息。有些车主以为申报了反而给保险公司留下拒赔把柄,恰恰相反——申报后保险公司未提异议并收取保费的,形成的就是本案这样的失权效果。隐瞒不报才是真正的风险。
第三,遇到拒赔先复盘承保环节。厘鼎律师事务所处理类似理赔纠纷时,第一份调取的材料永远是投保档案而不是事故材料。类似案件代理经验显示,承保环节的瑕疵一旦坐实,谈判阶段就能拿到比诉讼快得多的结果。
这个案子对同类拒赔的启示
第一,保险公司特别指定驾驶人并收取保费的,再以准驾不符拒赔构成权利放弃,法院不支持。第二,就同一危险事项前后矛盾处理,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和投保人合理期待。第三,车主也要自省:把车交给无准驾资格者驾驶的,法院会按过错切分责任,全赔或全不赔之外还有比例分担。何帆律师提醒:承保时不审、理赔时才挑刺的套路,法院看得清清楚楚——这句话反过来也提醒车主,投保时的每一份材料都值得认真对待。
常见问题
问:保险公司承保时不审核驾驶证,理赔时还能以准驾不符拒赔吗?
答:有相当大的概率被驳回。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商终字第317号判决中,保险公司承保时特别约定该驾驶员为驾驶人员,收取保费时未认真审核驾驶证与车辆是否相符,法院认定应视为对准驾不符抗辩权利的放弃,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先收钱后免责的做法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问: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答: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于《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投保人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要诚信承保、诚信理赔。保险公司前后矛盾的处理,比如先接受投保收费、出险后又否认保障,就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典型情形。
问:投保人的合理期待是什么意思?
答:合理期待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保障范围的合理预期。投保时保险公司指定了驾驶人、收了保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投保人自然会认为这份保障覆盖该驾驶人的正常驾驶行为。常州案件中,法院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与最大诚信原则一并纳入裁判考量,最终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事后抗辩。
问:挂靠车辆、公司车辆投保时要注意什么?
答:投保时就要把驾驶人信息、车辆用途、准驾车型匹配情况如实申报,并保留申报凭证。保险公司收保费时对驾驶人资格未提异议的,留存缴费记录和保单特别约定页。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建议:涉及经营性用车的,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随投保材料一并归档,日后对抗拒赔时这些就是诚信履约的证据。
【温馨提示】个案情形差异明显,同一拒赔理由在不同证据条件下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若您遇到相似情况,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由律师书面评估后再定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