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车辆在保险期间起火毁损,公安机关勘察笔录写明火灾原因“既不排除外物原因也不排除车辆自身原因”。保险公司据此出具拒赔通知书:火灾原因不明,属于条款免责范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渝01民终6840号判决中查明了一个简单的事实——车主没有在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签收单上签名,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认定车辆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应予赔付。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提示:签收单上空着的签名栏,往往就是整场索赔的突破口。
案情回顾:原因不明的火灾,一纸拒赔通知书
车主为车辆投保车损险。车辆起火毁损后,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形成的笔录显示,火灾原因“既不排除外物原因也不排除车辆自身原因”——既没有认定自燃,也没有认定外来火源,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
保险公司随即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火灾原因不明,落入条款约定的“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免责范围。车主起诉,一审获得支持,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继续以“非外界火源起火不属赔偿范围”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怎么判:先审条款效力,再审事故原因
重庆一中院的裁判有一个清晰的顺序:不纠缠火灾原因,先审免责条款效力。
法院查明,保险公司与车主均确认,车主未在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签收单上签名;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已向车主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条款不生效,意味着“不明原因火灾不赔”这一抗辩在法律上不存在,火灾原因究竟是不是“不明”已无关紧要,车辆起火属于车损险的承保范围,损失应当赔付。法院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关于“非外界火源起火不属赔偿范围”的上诉理由,忽略了免责条款未生效这一前提,属于逻辑错位。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车辆损失应予赔付。
何帆律师评析:免责条款的“前提之诉”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把这类打法称为“前提之诉”: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拒赔,投保方的第一攻击点不是事故原因,而是免责条款本身有没有生效。条款没生效,保险公司的全部理由都建立在空中。
实务中,提示说明义务的常见证据载体有四种: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与签名、免责事项说明书签收单、条款送达记录、销售人员说明过程的录音录像。四类证据有一项缺失,保险公司的举证链条就断了。本案中签收单没有签名、其他证据为零,链条彻底断裂;类似案件里,何帆律师团队还会申请调取保险公司的投保系统留痕、电话回访录音,把对方的举证死角逐一暴露在法庭上。
何帆律师同时提醒,本案勘察笔录里“不排除外物原因”的记载其实对车主有利——外界火源属于标准承保风险,保险公司若主张火灾系自燃,依本案同期的(2019)鲁11民终1130号裁判思路,主张自燃的一方要举证。原因不明的举证困境,最终落在主张免责的一方身上。这正是财产险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价值所在。
实务建议:三份材料,核到底
第一,核签收单。拿到保险公司出示的投保单、签收单后,逐份核对签名。不是本人签的,申请笔迹鉴定;本人签了但当时未获说明的,陈述投保经过,主张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
第二,核条款送达。确认投保时是否收到完整条款文本。电子投保的,调取投保页面记录、电子保单发送记录;纸质投保的,核对领取签字。条款未送达,提示说明义务无从谈起。
第三,核拒赔通知。拒赔通知书写明了什么条款、什么理由,原样保留。诉讼中保险公司若提出通知之外的新拒赔理由,可以主张其超出核定时理由范围,削弱其可信度。
第四,原因鉴定要参与。火灾原因的公安勘察、保险公估环节,车主应到场并保留材料副本,防止对方单方形成的材料在日后成为不利证据。
常见问题
问:火灾原因“不排除外物也不排除自身”,算承保事故吗?
答:取决于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火灾本身属于车损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免责,必须证明“不明原因火灾免责”条款经提示说明而生效。条款未生效时,公安机关勘察笔录中“不排除外物原因”的记载反而说明火灾可能由外界因素引发,不能作为拒赔依据。(2018)渝01民终6840号案即判令赔付。
问:免责事项说明书签收单没签名,后果是什么?
答:后果很严重——对保险公司而言。签收单是证明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核心证据,没有投保人签名,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主张失去基础。投保人可在诉讼中要求保险公司出示签收单原件核对签名。
问:公安机关的火灾勘察笔录在保险诉讼中有什么用?
答:勘察笔录是公文书证,证明力高于一般书证。它记载起火时间、部位和原因排查结论,既是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也可能成为反驳保险公司单方定性的关键证据。事故后应主动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或复制相关笔录和认定文书。
问: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要留着吗?
答:必须保留原件。拒赔通知书载明拒赔依据的条款和理由,是诉讼中确定争议焦点、审查免责条款效力的直接靶子。《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保险人拒绝赔付的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书面拒赔理由与最终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也将成为对投保人有利的情节。
【温馨提示】保险拒赔纠纷个案差异大,本文思路受具体条款与证据情况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做书面评估。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