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车辆起火烧毁,起火原因经鉴定已无法查明,保险公司搬出条款第九条“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免责”拒赔。这个理由在多数案件里足以压住车主,但在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民终1130号案件中被彻底击穿:车主在诉讼中申请笔迹鉴定,投保单上的签名根本不是本人所签,保险公司证明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当场坍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金500100元,并承担两审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法院在这类问题上的态度,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归纳过:签名真伪一鉴定就明,这是推翻“不明原因火灾”拒赔最锋利的一把刀。
案情回顾:一场烧成灰的火灾,两份说法相反的鉴定
车主为车辆投保车损险等险种。车辆起火烧毁,车损及路产损失数额巨大。车主主张起火系碰撞所致,保险公司则援引条款第九条,主张火灾属于“自燃、不明原因起火”,是免责情形。
事故原因的认定并不顺利——鉴定机构明确表示,勘查时车辆部分电器件导线已经丢失,起火原因无法明确。保险公司主张自燃,同样拿不出证据。起火原因成了悬案。
一审没有支持车主,车主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做了一件决定性的事:对投保单上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一锤定音,免责条款失效
鉴定结论:投保单上车主的签名,不是车主本人所签。
这个结论的杀伤力在于链条效应。“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免责”条款把火灾细分为外部火源起火、自燃、不明原因起火,并排除后两者——日照中院明确指出,这种细分超出了“火灾”的日常含义,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对相当一部分火灾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免责条款,以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为生效前提。
而提示说明义务的载体是什么?就是那张投保单,以及投保单上的签名。签名是假的,“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免责条款”的声明就无从谈起,保险公司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曾向车主提示或说明,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条款失效,“不明原因火灾不赔”的抗辩随之瓦解,起火原因再怎么悬,保险公司都得赔。
日照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金500100元,两审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何帆律师评析:免责条款案件,先盯“签字”再谈“原因”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在办理财产险拒赔案件时有一个固定的工作顺序:凡是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的案件,第一步永远是核查投保单、投保声明、条款签收单上的签名,能鉴定的一律申请鉴定,能找到投保流程记录的一律调取。原因很简单:免责条款的效力之争,胜负手几乎全在投保环节的证据上,而不在事故本身。
本案还提醒车主注意证据保全。鉴定机构勘查时部分电器件导线已丢失,直接导致起火原因无法明确——如果原因认定朝着有利于车主的方向发展,这些丢失的部件可能就是关键物证。类似案件中,何帆律师团队会建议车主在事故处理全程对车辆残骸封存、拍照、录像,拆解维修前先固定证据,避免把事实争议变成罗生门。
值得对照的是(2018)渝01民终6840号案:同样是车辆起火、原因不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车主未在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签收单上签名,保险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车辆损失判赔。两个案子一东一西,裁判逻辑完全一致——“不明原因火灾”拒赔在司法实践中并非铁板一块,条款效力永远是第一道关口。
实务建议:遭遇“不明原因火灾”拒赔,三步反击
第一,申请笔迹鉴定。翻出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条款签收单,逐份核对签名。记忆中没签过的、签名笔迹明显不符的,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签名一旦被推翻,免责条款的根基就没了。
第二,审条款的性质。拿到条款文本,看“不明原因火灾”“自燃”的表述写在哪里、怎么写的。把常见火灾原因剔除出承保范围的表述,属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缺位即不生效,这一判断有大量在先判例支撑。
第三,保全车辆残骸,参与原因鉴定。火灾原因鉴定时,车主有权知情并到场;对拆解、取样、保管环节全程留证。原因查不明的责任若在保险公司或鉴定环节的疏漏,不利后果不能由车主承担。
第四,算清费用账。本案两审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为查明损失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本就该由保险公司负担。索赔时把这些费用一并主张,避免赢了案子漏了费用。
常见问题
问:起火原因查不明,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答:不一定。“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为生效前提。(2019)鲁11民终1130号案中,投保单签名经鉴定非车主本人所签,免责条款不生效,法院判赔500100元。免责条款未有效成立的,起火原因不明不构成拒赔理由。
问:怀疑投保单签名不是自己签的,怎么办?
答:在诉讼中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是认定签名真伪的法定依据,签名确非本人所签的,保险公司关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主张即失去载体,条款不产生效力。车主自己保留的投保渠道记录、缴费记录也可佐证投保经过。
问:车辆起火后,第一时间的证据工作有哪些?
答:报警并申请消防部门勘查,取得火灾事故认定相关文书;通知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并要求书面记录;车辆残骸妥善保管,不要自行拆解丢弃。(2019)鲁11民终1130号案中,鉴定机构勘查时部分电器件导线已丢失,起火原因无法明确,证据灭失只会让事实认定更模糊。
问:“不明原因起火”免责条款本身合法吗?
答:条款内容本身不必然无效,但法院对其性质有清醒认识:把火灾区分为外部火源起火、自燃、不明原因起火并排除后两者,超出了“火灾”的日常含义,实质免除部分赔偿责任,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以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为生效前提。义务未履行的,条款不生效。
【温馨提示】本文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裁决结果受条款约定、证据完整性与各地裁判口径影响,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如有需要,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建议。个案千差万别,谨慎为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