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保险条款全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文本,措辞一模糊,吃亏的往往是投保人。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给了一条兜底: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先按通常理解解释;通常理解下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就是所谓“不利解释原则”,也叫疑义利益规则,条款写得说不清,说不清的后果由起草方承担。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提醒:每份保单措辞有差异,下文思路需结合自己的条款核对。
但它不是万能钥匙。用得好是利器,用不好会被法官纠正,因为这一条有明确的前置顺序。
先讲清楚适用的顺序
第三十条的逻辑分三步:
第一步,看争议条款是不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投保人只能接受不能协商的,是格式条款。双方特别磋商形成的个别约定,不适用。
第二步,按词句、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条款的“通常理解”。这一步要走完,不是跳过去。术语按行业通行含义,普通词汇按普通人的理解。
第三步,通常理解之下仍然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且都有依据的,才轮到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一个典型的适用场景:疾病定义卡在新旧标准之间
石家庄程某(化名)的案子很能说明问题。她体检查出宫颈上皮内瘤变2级(CIN2),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合同只写“原位癌”,而旧版国际疾病分类(ICD-10)没有把CIN2列入原位癌。一审按这个逻辑判了败诉。
二审翻了盘。两层理由:其一,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发布的ICD-11已将CIN2归入宫颈原位癌(编码2E66),国家卫健委发文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全面使用ICD-11;《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健康保险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被保险人按通行标准确诊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与合同不符为由拒赔。其二,合同条款只写“原位癌”,没有以特别约定、加粗加黑等方式明确把CIN2排除出去——条款留了口子,而口子里的歧义,不能按保险公司单方的旧版分类来填。二审改判赔付15.2万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个案子的结构值得记住:先靠“通行标准”把医学结论立住,再用“条款没写排除”打开解释空间——不利解释原则是最后落锤的那一下,不是开路的那一铲。
反过来的场景:条款清楚时,这条帮不了你
另一个方向也要交代。南宁周某(化名)的定期寿险案:她线上投保400万元定寿,身故后某保险公司按内部核保规则认定其实际职业为“家庭主妇”、风险保额上限100万元,只肯赔100万。何帆律师团队的攻击点不是条款歧义,而是那份职业限额规则根本没写进合同:没有弹窗提示、没有单独确认,投保人从头到尾没见过它。未写入合同、未提示说明的内部规则,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更不能拿来限缩保额。案件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案号(2025)桂0103民初28612号),保险公司在已付100万元之外再付280万元。
两个案子的分工要说清:条款写进合同但措辞含糊,走第三十条;压根没进合同的东西,主张它不是合同内容。
和第三十条常一起用的三个工具
- 第十七条第二款:免责条款未提示、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适用于条款本身清楚、但呈现方式不合规的情形。
- 第十九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定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适用于“个人无权申请理赔”这类条款。
- 解释(二)第九条: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减免责任的条款属免责条款。毕节中院(2026)黔05民终1668号判决把“按伤残等级比例给付”归入此类,线上投保无提示说明,条款不生效,50万元判足。
常见问题
问:条款里“其他异常”这种表述算不算歧义?
概括性表述没有具体指向、又无举例说明的,普通人难以理解其真实范围,有机会论证为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同时别忘了解释(二)第六条:概括性条款无具体内容的,以此主张未如实告知不成立。
问:保险公司事后发的“条款释义”能补吗?
争议的解释对象是订立合同时的文本。事后补充的释义、内部批复,一般不能改变合同原义。
问:两种解释里对我有利的那种很牵强,行吗?
不行。两种解释都必须“合乎情理、有依据”,牵强附会的解释法院不会采纳。宁可在通常理解层面把对方解释的漏洞挖透。
何帆律师的落地建议
这一类纠纷,厘鼎律师事务所办过不少。 有一个细节,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总会单独拎出来说:第二十五条在这一类纠纷里几乎每案必谈。但条文要落地,靠的还是证据,保单、条款、沟通记录,缺一样就少一分底气。核定时限与诉讼策略问题上尤其如此:只强调情理而不固定证据,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落到操作上:保单、条款、投保单和健康告知页第一时间复印留底,报案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全部保存;保险公司出具的每一份书面文件都要逐字读一遍,发现拒赔理由与条款对不上,马上书面提出异议,把矛盾点固定在案。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提醒是:个案差异大,把完整理赔材料带来做一次书面评估,先判断条款效力与证据格局,再决定是谈判还是诉讼——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仓促接受不利方案,往往是损失的开始。顺带说明一点:《保险法》第十七条对理赔程序设置了明确时限,情形复杂也须及时通知进展。把这条用起来,拖延理赔的争议往往在诉前就能压出谈判空间。
【温馨提示】保险拒赔纠纷个案差异大,本文思路受具体条款与证据情况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做书面评估。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