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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保险公司拒赔:自燃险和车损险的区别

车险拒赔 · 何帆律师团队 · 2026-06-26

车险拒赔 作者:何帆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3856) 本文最后审阅:2026-06-26 | 审阅人:何帆律师 发布时间:2026-06-26

车开着开着烧起来了,保险公司一句“起火原因不明,不排除人为因素”就拒赔。结论先放这里:自燃是不是赔,先看保单是哪一年的——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之后,自燃已经并进车损险主险,不用再买什么“自燃险”;保险公司拿“不排除人为”拒赔的,举证责任在它那边,“不排除”三个字撑不起拒赔。下面用一起两审都判赔的真实案子讲清楚。

自燃险和车损险,到底什么关系

车险改革前,车损险的条款常把“自燃”列为免责,车主想保这项风险,得额外附加“自燃损失险”,这就是“自燃险”这个名字的由来。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后,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把原来需要附加的涉水、自燃、玻璃单独破碎、不计免赔等责任并入了车损险主险。所以现在买的车损险,车辆因电器、油路、发动机等自身原因起火烧毁的,属于车损险的赔付范围。

2020年改革前投保、一直没换条款的老保单,自燃可能仍在附加险里,翻一下保单条款确认。但注意一点:无论新老条款,车辆起火争议的胜负手都不在险种名称上,而在起火原因的证据上。

案例:行驶中自燃,单方鉴定说“不排除人为”,两审判赔

2025年7月28日晚十点四十,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一条乡道上,韦某(化名)的小轿车行驶中冒烟起火。两分钟后他报警。第二天,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写明车辆在行驶途中自燃。

这辆车2025年2月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60908.8元。保险公司受理后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起火原因,结论是:排除碰撞、电气故障、底部易燃物、可燃液体泄漏四种自身原因,指向右前轮区域外来火源,“不排除人为因素起火”。8月28日,拒赔通知送到韦某手上。

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后起诉。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按保额赔付60908.8元,案号(2025)黔2701民初8693号(事故发生地在三都)。保险公司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7民终374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不认“不排除人为”

看两层。第一层是举证责任。车辆自燃属于保险事故,消防认定书证明火烧了、车毁了,被保险人的初步举证到此完成。保险公司要说这不赔,主张的是免责事由——“人为”,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排除人为因素”是可能性判断,不是事实认定:它没证明有人点火,更没证明是韦某点的火。《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方承担。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写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免责。注意主语,“外来火源”可能是第三人扔的烟头、邻近烧荒的飞火,与被保险人的故意是两码事。鉴定意见自己都没说清是谁点的火,就更够不到“被保险人故意”。

第二层是证据分量。消防救援机构是法定火灾调查部门,《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授权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是单方商业行为,其意见要接受质证。本案里,保险公司拿“右前轮路面大量碳化物灰烬”佐证外来火源,韦某指出那是他和同车人脱衣服、拿靠枕浸水灭火留下的残留物,这话他在保险公司自己的询问笔录里就说过,而灰烬后来灭失了。建立在来源存疑、已经灭失的物证上的鉴定分析,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一审、二审都没准许:想推翻消防认定,得先证明法定违法情形,结论不一致不算。

何帆律师提示:下面每一个认定思路都对应具体案件,可按案号调出判决原文核对。

自燃案维权的关键动作

第一个动作:报119,不要只报保险公司。消防出警、勘验、出认定书,这条证据链是整个案子的地基。本案22时42分报警,消防介入,第二天就出了认定书。如果只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火灭了现场清了,起火原因就成了说不清的事,而说不清的责任按规则压在保险公司一侧——但实务里,没有消防文书的自燃案,官司难打得多。

第二个动作:保现场。灭火用过什么、挪过什么,拍照录像,记住位置。保险公司的询问笔录要逐字核对再签字,你当场说的每句话,将来都是反驳对方鉴定的武器。

第三个动作:收到“不排除人为”的鉴定意见,别慌也别自证清白。正确的反应不是解释“我没放火”,而是要求保险公司说清:主张的是谁的故意,依据哪份证据,指向哪个事实。三个问题问完,这份意见通常就空了。

第四个动作:拒赔后两年内起诉。诉请对齐保额——车损险有保额天花板,车烧毁了诉请就锁定保额数字,多写没依据,少写是自己放弃。

常见问题

问:车辆自燃车损险赔吗,还要不要单独买自燃险?
答: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后,发动机、油路、电器等自身原因起火造成的车辆损失已并入机动车损失保险主险责任,不再需要单独附加自燃险。改革前投保的老保单,自燃可能仍属附加险范围,要看保单条款约定。无论新老保单,争议焦点通常都落在起火原因认定上。

问:保险公司说'不排除人为因素起火',拒赔成立吗?
答:通常不成立。“不排除”是可能性判断,不是事实认定。车辆自燃属于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举证到合同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损失属于承保范围即完成初步举证;主张免责事由(如人为纵火)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贵州(2025)黔2701民初8693号案中,保险公司单方鉴定称不排除人为因素,一审二审均未采纳。

问:车辆自燃后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报案,让消防救援机构出警勘验。消防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文书证,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制作,证明力远高于保险公司事后委托的商业鉴定。灭火过程中动过的物品、现场照片视频尽量留存;索赔时附上报警回执、认定书及附件。

何帆律师的实战拆解

自燃案打的是证据分量: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是公文书证,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要接受它的检验。车辆残骸保留在索赔完成之前,起火部位的照片视频第一时间固定,投保环节的条款交付记录同步核对。厘鼎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争议的第一步永远是固定证据,两轮拒赔理由对不上的,恰恰说明对方手里也没底。手上有进行中的自燃拒赔争议,按“消防认定、残骸状态、投保痕迹”三条线把材料备齐再谈。

【温馨提示】遇到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先别急着签字确认。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拒赔通知书等材料可获书面评估。需要说明的是,个案情形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与证据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常见问题

保险公司说'不排除人为因素起火',拒赔成立吗?

通常不成立。'不排除'是可能性判断,不是事实认定。车辆自燃属于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举证到合同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损失属于承保范围即完成初步举证;主张免责事由(如人为纵火)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贵州(2025)黔2701民初8693号案中,保险公司单方鉴定称不排除人为因素,一审二审均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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