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一份保单保了27个人,出险时一个都赔不了:投资公司为27名钢结构安装工投保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作业时摔伤索赔,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2016)苏0582民初4166号判决中驳回了诉讼请求,这些安装工与投资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属于“挂名”被保险人,人身保险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缺乏保险利益基础的合同对被保险人不发生预期效果。落到实务,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意见是:这个案子与上海静安的“先投保后入职获赔”案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单位投保团体险的合规要点全在“同意”二字。
案情回顾:27人的名单,零劳动关系的保单
投资公司为27名钢结构安装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名单上的安装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他们既不是公司员工,也没有劳务派遣、外包等可确认的用工关系,投保安排属于典型的“挂名”操作。
一名安装工作业时摔伤,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诉讼中,这个理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怎么判:保险利益的门槛没迈过去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裁判围绕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则展开。
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投保人有其他关系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情形。
本案安装工与投资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落入“其他关系”的兜底通道就需要“被保险人同意”这一要件——而案件中没有任何安装工同意由该公司为其投保的证据。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缺失,合同对被保险人不发生预期效果,索赔被驳回。
何帆律师评析:同一法条的两副面孔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认为,本案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1776号案放在一起读,才能完整理解《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功能。
静安案中,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险,员工出险后保险公司以“投保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拒赔。法院的回应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员工庭审明确表示同意,保险利益成立,判赔28143.30元。
两个案子适用的都是第三十一条,结果相反,分界线就是“同意”的事实与证据。静安案有同意(庭审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瑕疵被补足;张家港案既无劳动关系也无同意,挂名名单上的保险利益无从建立。何帆律师把这条分界线总结为一句话:团体险的保险利益,“同意”能补劳动关系之缺,但救不了“既无关系也无同意”之失。
对企业的实务警示有三层。第一层,名单管理:团体险投保名单必须与真实用工关系或同意文件一一对应,人员流动及时批改,挂名凑数、打包赠送式投保都埋着效力隐患。第二层,同意留痕:为临时工、外包工、劳务协作人员投保的,签署知情同意函或在用工文件中载明,把第三十一条的兜底通道走实。第三层,险种选择:想转嫁用工伤亡赔偿责任的,雇主责任险以单位赔偿责任为标的,不存在被保险人同意问题,结构上比团体意外险更贴合用工风险。类似案件中,何帆律师团队审查企业保单结构时,会核对每一名被保险人的用工或同意证据,名单与证据对不上的,出险前就整改。
还应注意本案的时间规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以“合同订立时”为判断时点,这与财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点不同。团体险成员变动频繁,订立时的名单合规只是起点,后续批改同样要守住“同意”的底线。
实务建议:团体险投保合规三件套
第一,名单核对。投保名单逐人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同意文件对应,杜绝挂名;人员进出及时办理批改。
第二,同意留痕。非劳动关系人员的投保,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或在用工协议中载明保险安排并签字。
第三,险种匹配。以转嫁单位赔偿责任为目的的投保雇主责任险;以员工福利为目的的投团体意外险并留好同意文件,两种需求不要混在一张保单里。
常见问题
问:单位给非员工投保团体险,出险能赔吗?
答:要区分是否取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依《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未经同意的“挂名投保”,保险利益缺失。(2016)苏0582民初4166号案中,投资公司为27名无劳动关系的安装工投保,被保险人摔伤索赔被法院驳回。
问:本案败诉与上海先投保后入职获赔案的关键区别?
答:区别在“被保险人同意”有无证据。上海(2017)沪0106民初41776号案中员工庭审明确表示同意,保险利益补足,判赔28143.30元;本案被保险人无同意表示、无劳动关系,保险利益基础缺失。同一个《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证据决定走向。
问:劳务派遣、外包人员怎么投保才合规?
答:三种路径: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以派遣单位为投保人;或由用工单位投保并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留存知情确认文件;或投保雇主责任险,以单位赔偿责任为标的,绕开人身险保险利益的主体限制。
问:“挂名投保”对单位有什么风险?
答:出险不赔只是最直接的风险,保费支出打水漂;若借挂名投保规避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还可能引发行政责任;涉诉时批量保单效力一并受质疑。投保名单必须与真实用工关系或同意文件一一对应。
【温馨提示】本文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裁决结果受条款约定、证据完整性与各地裁判口径影响,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如有需要,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建议。个案千差万别,谨慎为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