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保险公司对车主的单方公估报告不满意,一审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了——但保险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冀01民终7995号判决中认定:未按期缴纳重新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权利,一审依公估报告认定车损并无不妥。同一判决还顺带解决了另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对路产损失免责条款未举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路产损失应赔;公估费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由保险公司承担。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就操作而言,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给出三条建议:定损程序是双向的,保险公司懈怠同样要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申请了重新鉴定,却没交钱
车主持单方公估报告索赔,保险公司不认可报告结论,在一审中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并指定了缴纳鉴定费的期限。
接下来的剧情颇有戏剧性:保险公司没有按期缴费。重新鉴定程序因此未启动,一审法院直接依公估报告认定了车损。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公估报告系单方委托不能采信,同时以路产损失属免责范围为由要求扣减。
法院怎么判:程序义务不履行,异议权消灭
石家庄中院的裁判分三块。
第一块,重新鉴定的程序后果。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附随义务——按期缴纳鉴定费。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权利。一审依公估报告认定车损并无不妥,保险公司事后再以“单方委托”说事,程序权利已经用掉了。
第二块,路产损失免责不成立。保险公司主张路产损失属免责范围,但对路产损失免责条款未举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条款不产生效力,路产损失应赔。
第三块,费用负担。公估费系为查明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块合并,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何帆律师评析:程序武器是双向的
法院的裁判口径,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整理过一批案例:本案最值得记取的是程序观念:定损争议中的程序义务对双方一体适用,谁不履行谁承担后果。
站在被保险人一侧,这条规则是护身符。保险公司对单方公估报告不满,法院已经给了重新鉴定的机会,它自己不缴费、不推进,责任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要做的是盯住程序节点: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有没有缴费?期限过了没有?期限一过,立即向法院主张视为放弃异议,让公估报告的效力落定。类似案件中,何帆律师团队把“盯程序”作为标准动作,重新鉴定的申请、缴费、机构选定每个节点都书面记录,对方一懈怠就固定证据。
站在保险公司一侧,这是教训:用程序手段拖延理赔是有成本的,程序走一半撂挑子,不但异议作废,还可能影响整体诉讼诚信评价。与石家庄地区的类案脉络对照更能看清这一点:(2019)冀01民终924号案中,公估报告系双方协商选定、法院委托作出,保险公司说数额过高却无充分理由,被驳回;(2020)冀01民终2186号案中,公估报告程序合法、结果客观,保险公司有异议没证据,同样被驳回;(2017)冀0624民初394号案中,车主单方公估124325元被推翻,法院委托结论78663元,单方程序不合规的代价由车主承担。整个冀01民终类案群的裁判尺度高度统一:程序对错决定证据命运,结论高低服从程序合法。
何帆律师总结,定损争议的攻防要诀可以浓缩为一句话:把程序走严,让对方把程序走废。自己这边的委托要资质合规、程序留痕;对方那边的程序节点要盯到位,缴费、举证、到场,缺一样就向法院主张相应后果。
实务建议:盯程序的四个节点
第一,申请节点。对方申请重新鉴定的,记录申请时间与法院准许情况,确认是否附缴费期限。
第二,缴费节点。期限届满后主动向法院核实缴费情况,未缴的提交书面意见主张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权利。
第三,选定节点。机构选定时积极参与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法院摇号或指定,避免程序空转。
第四,结论节点。鉴定结论出具后逐项核对,对方有异议的,要求其举证或申请补充鉴定,不认可的空口异议不会改变结论效力。
常见问题
问: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却不缴费,有什么后果?
答: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权利,法院依原公估报告认定损失。(2018)冀01民终7995号案中,保险公司一审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二审驳回其上诉,一审按公估报告认定车损并无不妥。程序义务不缴不算数,异议就失效。
问:对方质疑我的单方公估报告,我该怎么办?
答:欢迎其走程序。对方不认可单方报告的,正确途径是申请重新鉴定并按期缴费;拖延、不缴的,法院视为放弃异议,单方报告效力补强。被保险人要做的是盯紧对方的程序节点,及时向法院主张其懈怠的后果。
问:路产损失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答:要看免责条款效力。保险公司对路产损失免责条款未举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路产损失应赔。(2018)冀01民终7995号案中,法院同时认定路产损失应赔与公估费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由保险公司承担。
问:公估费、鉴定费最终由谁承担?
答: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损失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处理。本案公估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因单方委托程序不合规产生的额外鉴定费,可能由发起方自担,费用归属随程序对错浮动。
【温馨提示】保险拒赔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约定与在案证据影响,仅供办理思路参考,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请勿直接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类似困扰,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书可获得书面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