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险,员工出险后保险公司翻旧账:投保时(2016年3月)你还没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1月才建立),投保人对你没有保险利益,合同对你不生效,拒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06民初41776号判决中没有支持这套说法:依《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员工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保险利益成立,拒赔无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8143.30元。团体险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之争”,法律早就留了出口:订立时没有,被保险人同意可以补足,补足的意思表示书面固定下来,争议就化解在庭前。
案情回顾:投保在前,入职在后,拒赔在后后
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险,员工出险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查发现一个时间差:保单投保时间是2016年3月,该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017年1月才建立,投保那一刻,员工还不是“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公司据此主张: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对员工不发生效力,拒赔。
法院怎么判:同意,就是保险利益
静安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是《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投保人有其他关系的被保险人同意为其订立合同的。第二款明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员工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公司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同意这一意思表示一旦成立,保险利益即告补足——劳动关系只是保险利益的来源之一,不是唯一来源,更不是效力存续的持续条件。法院认定保险利益成立,保险公司拒赔无据,判决支付保险金28143.30元。
何帆律师评析:同意规则的两面,正面与反面各一课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复盘同类案件时发现:“同意”规则必须两面一起看,本案与江苏张家港的类案恰好构成一组正反对照。
正面是本案:员工同意公司投保,保险利益补足,出险获赔28143.30元。团体险实务中“先投保后入职”“批量名单更新滞后”的情形很常见,如果一律以投保时点的劳动关系苛求效力,大量保单会陷入技术性无效,这对团体保险的制度功能是釜底抽薪。第三十一条的同意规则正是为此设计——它把保险利益的判断从机械的形式时点,转向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
反面是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4166号案:投资公司为27人投保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是钢结构安装工,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作业时摔伤索赔被法院驳回——被保险人没有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挂名投保”缺乏保险利益基础,合同对其不发生预期效果。同一个法条,一边救活了“先投后职”的保单,一边否决了“挂名凑数”的操作。
把两个案子放在一起还能看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功能定位:它不是给投保人放水的口子,而是把保险利益的基础从“身份形式”转向“真实意愿”。同意是自愿的、具体的、可证明的,保险利益就成立;同意缺失,再多名义关系也救不了合同效力。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总结,两案的分界线就是“被保险人同意”这个事实有没有证据:有同意的证据(签字确认、庭审确认、投保文件载明),时间差挡不住赔付;没有同意的证据,连劳动关系都没有的“挂名”被保险人,出险必遭拒赔。单位为临时工、外包工、劳务派遣人员投保的,务必把同意文件做扎实。类似案件中,何帆律师团队会第一时间核查投保名单的确认签字、知情文件与实际用工记录的对应关系——这些材料决定了保险利益之争的走向。
实务建议:团体险投保的同意管理
第一,名单与签字配套。投保名单更新时,同步取得新增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投保确认书、知情同意函均可,电子签名亦有效。
第二,入职文件埋入保险条款。在劳动合同或入职告知书中载明公司为其投保团体险及主要保障内容,员工签字即构成同意的证据。
第三,非劳动关系人员单独处理。外包工、实习生的投保,与对方所在单位或本人签署三方确认,明确投保安排与同意表示。
第四,投保时间尽量对齐用工时间。能对齐的对齐,对不齐的用同意文件补足,两条腿走路。
常见问题
问:投保时还没入职的员工,团体险有效吗?
答:有效。依《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017)沪0106民初41776号案中,员工庭审表示同意,保险利益成立,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赔没有依据,判赔28143.30元。
问:团体险的保险利益看什么?
答:看《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列举的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加上兜底条款——被保险人同意的。劳动关系只是保险利益的一种来源,不是唯一来源,同意即可补足。
问:单位给非员工投保会怎样?
答:要区分两种情形: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保险利益成立,合同有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挂名投保”,保险利益缺失。(2016)苏0582民初4166号案中,投资公司为27名无劳动关系的钢结构安装工投保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摔伤索赔被法院驳回,教训是“挂名”不等于“同意”。
问:单位为临时工、外包工投保要注意什么?
答:保留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证据:投保确认书、员工签字的知情同意函,或在劳动合同、入职文件中载明保险安排。投保时间与用工时间尽量对应;确有先后错位的,用同意文件补足保险利益,避免出险后的效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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