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车损险条款一边写着“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一边写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两条并存时保险公司选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拒赔。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13民终3892号判决中把解释权还给了车主:依保险近因原则,暴雨是引发损失的主导原因,发动机损失属车辆损失一部分;车损条款与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并存时属格式条款的两种解释,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还未能举证损失系发动机进水导致。三重理由叠加,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应予赔付。落到实务,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的意见是:《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规则,是车主手里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件武器。
案情回顾:两条打架的条款,一个拒赔的决定
车主驾车在暴雨天气涉水行驶,车辆受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主张:发动机进水应当投保涉水险,车损险不赔。
翻开条款,问题一目了然:保险责任部分写明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承保范围;责任免除部分又写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同一场事故,按前一条该赔,按后一条不赔——条款自己打架,理赔决定却只引用其中一条。
法院怎么判:三层递进,层层加压
临沂中院的裁判逻辑可以拆成三层,每一层都独立构成支持赔付的理由。
第一层,近因原则。暴雨是引发损失的主导原因,发动机进水只是暴雨致损的中间环节,发动机损失属于车辆损失的一部分。这一层解决“损失算谁的”。
第二层,有利解释。车损条款与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并存,对同一损失有两种解释,属于格式条款的理解争议,依《保险法》第三十条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一层解决“条款听谁的”——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起草,解释分歧的后果由起草者承担。
第三层,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损失系发动机进水导致(进而不属承保范围),就要对这一主张举证;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举证。这一层解决“谁证明谁”。
三层叠加,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应予赔付。
何帆律师评析:有利解释规则的正用与误用
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把本案的规则归结为一句话:《保险法》第三十条是车主索赔中被引用频率最高、也最容易被用错的规则,本案提供了教科书式的正确用法。
正确的用法有三步:先确认争议条款是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重复使用、未与投保人协商;再确认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暴雨致损赔”与“发动机进水不赔”在同一场事故中确实指向相反结论;最后得出对车主有利的解释。三步环环相扣,缺一步都可能被对方反驳。
误用的情形也常见:条款含义清晰的,不能硬造“两种解释”;非格式条款(如双方特别约定)原则上不适用;把有利解释当成万能钥匙、跳过事实认定直接要赔的,法院不会支持。
何帆律师同时提示,有利解释通常不单独出场。本案是近因原则加有利解释加举证责任的三重奏;(2019)川01民终14948号案以近因原则为主轴;(2020)豫15民终1200号案中法院强调驾驶员对积水深度无法准确判断、涉水并非故意,再叠加《保险法》第三十条;(2016)冀0426民初2537号案把同样规则用在1.9万元的小额案件上。整个“暴雨进水”判例群的共同点是:条款解释之争从来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建立在事故事实、条款结构和举证分配之上的综合判断。类似案件中,何帆律师团队会先固定天气与积水证据,再逐条比对条款结构,最后选择近因、有利解释、举证责任中最锋利的组合进攻。
实务建议:用好有利解释的三个动作
第一,把条款结构画出来。拿到完整条款后,标出保险责任部分关于暴雨、洪水的表述,和责任免除部分关于发动机进水的表述,两者页码、位置、内容全部固定。条款打架的事实本身就是诉讼武器。
第二,固定近因事实。气象证明、积水影像、行车记录,把“暴雨—积水—进水—损坏”的链条钉死。近因认定先于条款解释,事实不清时法律规则无从展开。
第三,让保险公司先举证。对方主张损失系发动机进水导致、进而不属承保范围的,在庭审中明确要求其举证。本案保险公司因举证不能败诉,这条程序规则成本最低、见效最快。
第四,条款效力一并审。免责条款未经提示说明的,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不产生效力,这一主张与有利解释并行不悖,多一道保险。
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规则?
答: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2018)鲁13民终3892号案中,车损条款约定暴雨致损赔偿与发动机进水免责并存,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两种解释,依该条支持车主。
问:保险公司主张损失不是发动机进水导致的,谁举证?
答:保险公司举证。发动机进水免责是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其应证明损失系进水导致且进水系非暴雨原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的,其免责主张不成立。(2018)鲁13民终3892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损失系发动机进水导致。
问:免责条款被认定有效后,车主还有反击空间吗?
答:有。近因原则是独立于条款效力的武器:发动机进水损坏的决定性原因是暴雨(承保风险)时,依近因原则损失仍应认定为承保风险所致。(2019)川01民终14948号案即按此逻辑判赔。条款效力和近因认定两条防线可依次主张。
问:有利解释规则是不是所有条款争议都能用?
答:不是。它适用于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情形,且以通常理解解释为前提。条款含义清晰唯一时不能滥用;非格式条款、双方协商拟定的特别约定一般也不适用。主张该规则前,先确认争议条款确实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且解释存在分歧。
【温馨提示】遇到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先别急着签字确认。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拒赔通知书等材料可获书面评估。需要说明的是,个案情形千差万别,本文结论受具体条款与证据影响,不构成结果承诺,请勿照搬套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