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
特大暴雨致市政内河水位暴涨,仓库被淹,货物损失208286元。保险公司出具《拒赔案件告知书》,理由是“内涝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试图在“洪水”和“内涝”之间玩文字游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在(2011)西民二初字第226号判决中戳穿了这套说辞:水文部门证明和媒体报道足以证明损失系暴雨引起河水泛滥所致,属于条款约定的“洪水”情形;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却不登记损失、收到索赔材料后不及时核损反而拒赔,导致受损商品被丢弃无法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按约定扣除5%免赔,判赔197871.70元。操作层面,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通常会给出这样的建议:“内涝不算洪水”的条款解释之争,司法裁判已有明确规则。
案情回顾:一场特大暴雨,两个个体商户的索赔
个体工商户为仓库商品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特大暴雨期间,市政内河水位暴涨,河水漫过堤岸淹没仓库,存放商品大量受损,经核算损失为208286元。
商户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人员到场,但既未登记受损财产,也未启动核损程序;收到索赔材料后,直接出具《拒赔案件告知书》:内涝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受损商品在等待保险公司核损的过程中被丢弃处理,事后再也无法鉴定。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偷换“洪水”的概念
保险公司主张,条款承保的是“洪水”,而这次是“内涝”,两者不是一回事,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这套说辞的荒谬之处在于事实层面的否认:商品明明是被暴涨的河水淹没的。条款对“洪水”有明确解释——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市政内河水因暴雨暴涨漫出,正是江河泛滥、潮水上岸的典型形态。把“河水泛滥”硬说成与保险责任无关的“内涝”,等于用文字游戏否认眼前的事实。
法院怎么判:事实认定加举证责任,双重击破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的裁判分两个层面。
第一层,事故定性。水文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与当时的媒体报道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系暴雨引起河水泛滥淹没货物,属于条款约定的“洪水”情形。保险责任成立。
第二层,损失认定。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却不登记损失,收到索赔材料后不及时核损反而拒赔,导致受损商品被丢弃、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损失程度。法院明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最终按主张损失208286元为基础认定赔付范围,依约扣除5%免赔,判赔197871.70元。
同一法院同日审结的(2011)西民二初字第228号案,是同一场暴雨中另一商户的索赔:药品经营部仓库被淹,货物损失核算115284.33元,保险公司同样以“内涝不属保险责任”拒赔,法院同样认定属洪水情形。但该案同时划出了一条红线——商户的损失清单中部分单价高出实际价格10%、部分物品无佐证,法院逐项核减后判赔109520.11元。同样的灾害,实事求是索赔的全额支持,虚高注水的被逐项砍掉。
何帆律师评析:条款解释与核损义务,两个抓手一起用
法院的裁判口径,厘鼎律师事务所何帆律师整理过一批案例:本案提供了企业财产险水灾索赔的两个经典抓手。
第一个是条款解释。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起草,按《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洪水”的通常理解当然包括暴雨引发的江河泛滥,保险公司把承保风险解释得越窄,越容易触发有利解释规则。类似案件中,何帆律师团队会系统收集气象证明、水文记录、现场影像,把“是什么水淹的”这一基础事实用公文书证钉死,条款解释之争自然水到渠成。
第二个是核损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保险人及时核定损失,配合核损又是投保方的合同义务;而免赔条款要生效,同样要过《保险法》第十七条提示说明义务这一关,查勘不登记、核损不作为、拒赔不说明理由的,由此导致的损失无法确定,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受损商品被丢弃后无法鉴定,法院本可以把举证不能的后果分配给任何一方,最终分配给保险公司,正是因为其查勘与核损的双重不作为。何帆律师提醒商户:保险公司查勘时务必要求形成书面损失登记并由双方签字;对方拖延核损的,书面催告并保留凭证——这些动作在诉讼中就是对方的过错证据。
实务建议:仓库水灾理赔五步走
第一,报案与固定现场同步。报案后立即拍照录像,全景、局部、水位线、受损商品逐一记录,时间戳保留。
第二,要求书面查勘记录。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必须形成损失登记清单,双方签字各执一份。对方不登记的,自行造册并以邮政快递等方式书面告知保险公司,留存寄送凭证。
第三,收集权威证明。气象部门的降雨量证明、水文部门的水位记录、当地媒体的报道截图,都是锁定“暴雨—泛滥—被淹”因果链条的公文书证。
第四,索赔清单实事求是。单价按实际采购价,数量有出入库凭证支撑,虚高部分不仅会被核减,还可能动摇整份清单的可信度——第228号案就是前车之鉴。
第五,受损商品处置留痕。核损完成前封存受损财产;确需处理的(如易腐品),处理前请公证或第三方见证,全程录像。
常见问题
问:内涝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险赔吗?
答:暴雨引发的河水泛滥、倒灌,按条款通常解释属于“洪水”情形,在承保范围内。(2011)西民二初字第226号案中,水文部门证明与媒体报道足以证明损失系暴雨引起河水泛滥所致,法院认定属条款约定的洪水情形,保险公司“内涝不算洪水”的文字游戏不被采纳,扣除5%免赔后判赔197871.70元。
问:保险公司查勘后拖着不核损,有什么后果?
答: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却不登记损失、收到索赔材料后不及时核损反而拒赔,导致受损商品被丢弃无法鉴定的,法院判其承担损失无法确定的不利后果。被保险人应注意在查勘时要求登记损失清单,并书面催告核损进度,留存凭证。
问:企业财产险保单约定每次事故免赔5%,怎么扣?
答:免赔率或免赔额条款属于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经有效提示说明的,法院会严格执行:在核定损失基础上扣除5%。本案损失208286元,扣除5%后判赔197871.70元。免赔条款属于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也可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两条路径视证据情况选择。
问:仓库进水后商品还能处理吗?
答:不能随意丢弃。受损商品是损失程度的直接证据,在保险公司完成核损或双方共同封存之前,应拍照、录像、造册保存。本案中保险公司查勘后不登记损失,商品被丢弃后无法鉴定,法院将不利后果分配给保险公司,但被保险人擅自处理受损财产同样可能被扣减损失认定。
【温馨提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同类拒赔理由在不同条款与证据条件下的处理结果可能差异明显,请勿直接照搬套用。可添加何帆律师微信 18096002027 免费初评,携带保单与拒赔通知先做书面评估,理清思路再行动。
常见问题
企业财产险保单约定每次事故免赔5%,怎么扣?
免赔率或免赔额条款经有效提示说明的,法院会严格执行:在核定损失基础上扣除5%。本案损失208286元,扣除5%后判赔197871.70元。免赔条款属于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也可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两条路径视证据情况选择。